学历类自考法学类国际司法
全国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42 题含答案国际司法
1单选题1 / 42
创立国际礼让说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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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荷兰的胡伯
2单选题2 / 42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的英文原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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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单独海损不赔
3单选题3 / 42
“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目的时,则不予适用”。该条款的立法方式属于公共秩序立法方式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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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直接限制方式
4单选题4 / 42
在涉外代理中,关于本人和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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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5单选题5 / 42
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名的案例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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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
6单选题6 / 42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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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定居国法律
7单选题7 / 42
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五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了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来判决这起涉外继承争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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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国法
8单选题8 / 42
我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认许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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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特别认许程序
9单选题9 / 42
英国的戴西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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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既得权说
10单选题10 / 42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的对象仅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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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方为缔约国,另一方为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
11单选题11 / 42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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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12单选题12 / 42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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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属国际公共秩序的法律,它规定的男满22岁,女满20岁才得结婚的制度属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
13单选题13 / 42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依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它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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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国侨民与本国侨民结婚
14单选题14 / 42
1969年《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62条规定:“外国人在苏联境外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结婚,在苏俄承认有效。”这是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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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单边冲突规范
15单选题15 / 42
用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其方法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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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间接调整
16单选题16 / 42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结果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审判该民事案件,这种情况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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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反致
17单选题17 / 42
关于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我国法律规定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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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为地法
18单选题18 / 42
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主持和促成这项工作的国际组织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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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国际联盟
19单选题19 / 42
当今西方国家对其财产豁免问题主要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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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限制豁免原则
20单选题20 / 42
下列各项制度中被许多人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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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共秩序保留
21单选题21 / 42
萨维尼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见于他在1849年出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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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现代罗马法体系》
22单选题22 / 42
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主张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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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9世纪开始的
23单选题23 / 4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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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24单选题24 / 42
货物价格构成仅包括货物购价和运费的价格条件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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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F或CFR
25单选题25 / 42
“原告就被告”原则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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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普通管辖
26单选题26 / 42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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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钩到钩原则
27单选题27 / 42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下列哪一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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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进口方
28单选题28 / 42
在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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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国民待遇原则
29单选题29 / 42
1928年在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对继承准据法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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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院地法
30单选题30 / 42
“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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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连接点
31多选题31 / 42
当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时,如法院无法查明该外国法,当事人也不能证明该外国法时,一概以推定外国法与本国法相同而适用内国法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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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美国 D. 英国
32多选题32 / 42
我国立法中对于反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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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 D. 在其他领域没有明确的反对或接受
33多选题33 / 42
在我国商标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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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D.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34多选题34 / 42
在下列各项中,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它们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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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C. 1963年生效的关于修改1929年华沙公约的《海牙协定书》 D. 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35多选题35 / 42
目前,外国人在我国能享有的民事权利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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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亲属权 B. 继承权 D. 司法保护权 E. 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36简答题36 / 42
简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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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1、专利授予国法说 2、行为地法说 3、综合适用法律说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 2、被请求保护国法说 3、行为地法说 三、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 2、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 3、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
37简答题37 / 42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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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向对方提出请求。但如由法院提出请求,依第266条和第267条的规定,必须以有共同受约束的条约或存在互惠为根据。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3)对于需要得到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经审查,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5)中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只需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执行条件时,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然后依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规定交付执行。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也作了类似规定。 (6)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中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
38简答题38 / 42
试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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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发生后,只能通过仲裁方式求最后解决,任何一方也只能就仲裁协议所规定的事项提交仲裁。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39简答题39 / 42
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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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该法律选择的协议是有效的,它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 (2)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只能是被选择国家的实体法。 (3)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并不具有必然排除本可适用其法律于该合同的国家的强行法的效力。 (4)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时必须受“善意”、“合法”、以及合同或当事人与所选择法律不得毫无联系、不得有意规避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不得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为目的等方面的限制。 (5)对不动产合同,国内或国际立法多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律,或者规定只能直接(即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当然是由不动产的性质所决定的。
40材料分析题40 / 42
运用公共秩序制度以排除外国法时一般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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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2)必须注意区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3)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 (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的效力(5)如何对待外国的公共秩序 综上,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宗教、历史、文化等的不同,其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也不同,因此它作为一项制度将长期存在。但同时,法律趋同化的倾向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共秩序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客观基础。另外,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时应注意避免以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或狭隘的国家主义歪曲公共秩序的本意,即不得滥用公共秩序保留袒护本国公民或法人而损害他国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否则便会破坏国际民商事交往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和谐稳定地向前发展。
41材料分析题41 / 42
甲在中国杭州驾车撞伤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假设1:甲为德国人,乙为中国人,乙在中国法院对甲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该纠纷?(1分)为什么?(2分)
假设2:甲与乙均为德国人,乙在中国法院对甲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该纠纷?(1分)为什么?(2分)
假设3:甲为德国人,乙为中国人,甲在撞伤乙的同时,还使德国人丙受伤。乙、丙在有管辖权的同一中国法院对甲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甲对乙、丙的损害赔偿责任?请你对以下三种主张分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并说明理由。(6分)
A一概适用中国法。
B一概适用德国法。
C甲对乙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中国法,对丙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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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侵权行为地。
(2)适用中国或者德国法,因为甲乙具有共同国籍.
(3)(1)肯定A,即主张一概适用中国法,理由是:根据中国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该侵权行为既然发生在中国,当然应适用中国法。
(2)否定B,即主张不能一概适用德国法。理由是:这种主张无法律依据。
(3)肯定C,即主张对中国受害人适用中国法,对德国受害人适用德国法,理由是该受到损害的中国人无法律上根据主张适用中国法,而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德国人却可要求适用德国法,因根据中国法规定,如加害人与受害人均具有德国国籍,便可以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42材料分析题42 / 42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
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
试问:
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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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 条 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地国外,一方居住地国内,不论哪一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我国法。
(3)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该条关于但书内容的规定,应按一般情况处理,即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