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招警考试

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六)

60 题含答案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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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1 / 60
甲、乙积怨较深,一日见乙被人砍伤在路边,奄奄一息,但未死亡,甲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走开,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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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仅违反了道德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单选题2 / 60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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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单选题3 / 60
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行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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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防卫挑拨
4单选题4 / 60
派出所民警甲因私仇蓄意杀害乙。一日,甲潜伏在乙回家必经的小道上,向乙连开两枪,由于光线较暗,未击中。此时,甲的枪里面尚有子弹5颗,但是甲并没有继续开枪。甲的行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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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犯罪中止
5单选题5 / 60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数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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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主犯
6单选题6 / 60
下列属于结合犯的结构形式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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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罪+乙罪=丙罪
7单选题7 / 60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刑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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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存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8单选题8 / 60
下列关于驱逐出境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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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驱逐出境不可以适用于犯罪的无国籍人
9单选题9 / 60
甲因为犯强奸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到了6年时主动交代曾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12万元的事实,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12年。对甲应当在怎样的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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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年以下12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
10单选题10 / 60
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几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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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假释
11单选题11 / 60
某法院在判决书中以侵占罪判处行为人3年有期徒刑,根据抢劫罪判处行为人10年有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12年有期徒刑。这12年有期徒刑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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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宣告刑
12单选题12 / 60
下列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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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13单选题13 / 60
某丙参加了由境外组织所成立的某恐怖组织,并积极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在新疆某地策划了汽车爆炸,导致数人死亡。对某丙应以何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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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爆炸罪进行数罪并罚
14单选题14 / 60
甲是某国立名牌大学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利用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甲也多次从其弟弟处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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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5单选题15 / 60
甲于某日清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以5000元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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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拐卖儿童罪
16单选题16 / 60
甲伪造了一份乙向甲借款24万元的借据,并仿冒乙的签名,用私刻的乙的印章在借据上盖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24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该伪造的借据及其复印件,法院据此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24万元。乙不服,提起申诉,最终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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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
17单选题17 / 60
贾某为牟利,在其所在乡的各村采集血液,然后卖给血站。某医院多名患者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以致感染严重疾病。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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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18单选题18 / 60
甲公司是一大型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资产占30%,其他私有资产占70%,王某是上级委派到该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平时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虚报开支,骗取数万元。对王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说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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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这是一种特殊的贪污形式,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即可
19单选题19 / 60
张某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次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大量外汇被骗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张某的行为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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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玩忽职守罪
20单选题20 / 60
下列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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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某国家工作机关人员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经济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1单选题21 / 60
《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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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22单选题22 / 60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以行为作为其客体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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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权
23单选题23 / 60
王某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因病到北京医治已经2年,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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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吉林为王某的住所
24单选题24 / 60
一客人在一家餐厅就餐后未付饭钱就要赶去参加一招商引资洽谈会,餐厅的服务人员见状拦住该客人不让他离去,并打电话报警。客人说:“你们这是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要告你们餐厅。耽误了我的洽谈会,你们要赔偿我的损失。”餐厅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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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属于自助行为
25单选题25 / 60
诉讼时效期问届满后的延长,由(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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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人民法院
26单选题26 / 60
原告与被告合伙筹建一个工厂,由于双方都没有投入资金,故约定经营的盈余与亏损分别按照50%的比例分配和承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厂建成后,实质的工作一直主要由原告方来完成。一年后双方产生分歧欲解散合伙,但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原告方主张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工作,应该多分。被告则主张按照约定平均分配。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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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是双方对约定没有争议,且按约定实施了一年之久,应当认定约定有效
27单选题27 / 60
对于抵押财产的登记,我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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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特定抵押财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其他财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
28单选题28 / 60
下列情形中,不发生债的关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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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与市福利院签订协议,收养了一个孤儿乙
29单选题29 / 60
下列关于免除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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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免除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30单选题30 / 60
下列关于无名合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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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无名合同不能与有名合同同时存在
31单选题31 / 60
下列关于口头形式合同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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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口头形式合同不会产生任何文字凭证
32单选题32 / 60
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没有偿还,后甲公司经股东协商分立为丙、丁两个公司,丙公司承担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将该分立情况公告。一个月后,丙、丁两个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享有债权,丁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归还货款,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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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丁之间协}义有效,但丁不得向乙要求交付货款
33单选题33 / 60
甲为一房屋中介,为乙寻找租赁房屋,恰巧丙在甲处登记,有一套住房欲出租,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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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果甲的服务促成乙、丙之间订立租赁合同,那么由乙、丙平均承担甲的报酬
34单选题34 / 60
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财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之后,乙的孩子丙应当按照何种方式继承该笔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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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代位继承
35单选题35 / 60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万元,同时被判处罚金1万元,若侵权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2万元,那么正确的做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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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事责任优先,应当将2万元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6单选题36 / 60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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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7单选题37 / 60
不属于严格责任的内涵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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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严格责任下,意外事故是违约方的免责事由
38单选题38 / 60
被告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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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郭某应当承担损失
39单选题39 / 60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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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过错责任原则
40单选题40 / 60
某单位在招工表中载有“生死由命,事主概不负责”的规定。郭某填了该招工表上的“同意”项。后来郭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断了手指,郭某请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单位拿出招工表,拒绝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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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该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使郭某同意也是无效的
41多选题41 / 60
下列哪种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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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强奸罪 B. 传播性病罪 C. 医疗事故罪 D. 滥用职权罪
42多选题42 / 60
犯罪故意的特征可作如下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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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希望这一结果发生 B. 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希望这一结果发生 C. 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放任这一结果发生
43多选题43 / 60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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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目的相同 C. 前提条件都包含有不法侵害
44多选题44 / 60
下列选项中属于危险犯的犯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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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破坏交通设施罪 B. 爆炸罪
45多选题45 / 60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罪数形态通常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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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违法行为着手实施以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的犯罪 B. 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C.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D. 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46多选题46 / 60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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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造房屋 B. 接受赠与 C. 买卖合同 D. 生产
47多选题47 / 60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善意的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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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 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 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48多选题48 / 60
下列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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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份共有人 B. 共同共有人 C. 承租人
49多选题49 / 60
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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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 D.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50多选题50 / 60
在我国,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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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动产 B. 不动产 C. 建设用地使用权
51简答题51 / 60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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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基于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而言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即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同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国际公约、条约所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为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52简答题52 / 60
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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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相同点:(1)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不同点:(1)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也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认为存在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现实性,也就是存在错误认识。(2)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53简答题53 / 60
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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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的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而形成的财产形式。共有既可以是一种形式的所有权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所有权的联合。共有有如下特征:
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有财产之上存在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上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第二,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第三,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54简答题54 / 60
简述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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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要求。债具有以下含义:第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属性的,不属于债。第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问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当事人均须为特定人。第三,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第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第五,债调整的是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直接表现为财产关系或者最终归入财产性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但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都是债的关系。债与其他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财产流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第二,债的双方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第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第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这一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第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约定方式设定债权。第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55连线题55 / 60
请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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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2)如果免除或从轻、减轻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则容易给犯罪分子一个十分方便的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3)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来看,这一法律规定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56连线题56 / 60
有人说: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结合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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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一个本质特征就在于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说法是正确的。
但是,所谓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拥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组织不对此承担责任,这使得法人和其成员在人格上得以彻底分离。所以,其承担的仍然是一种无限责任。故“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对的。
57材料分析题57 / 60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试分析该条规定的罪名、罪状类型、犯罪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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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的罪名是医疗事故罪。
(2)罪状是叙明罪状。
(3)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的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②侵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化验师、医药师、麻醉师、放射人员等)。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58材料分析题58 /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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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也认为是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先履行抗辩权扩张了债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抗辩权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59主观题59 / 60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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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60主观题60 / 60
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金。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查看答案
(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8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
(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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