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中国法制史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标准预测试卷(四)

43 题含答案中国法制史
共 43 题返回本类
1单选题1 / 43
夏朝时期,己恶而掠美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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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昏
3单选题3 / 43
在西周,重要的案件,原告必须持有书面的诉状,称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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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剂
5单选题5 / 43
在汉朝,由官吏请示司法机关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被称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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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劾
7单选题7 / 43
八议首次人律的法典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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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律》
8单选题8 / 43
十恶开始入律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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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开皇律》
10单选题10 / 43
宋朝仁宗末年至北宋末年,立法思想着力于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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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财政危机
12单选题12 / 43
宋朝关于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称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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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务限制
13单选题13 / 43
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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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皇统制》
14单选题14 / 43
奸党罪始设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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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明律》
16单选题16 / 43
清朝第一部法典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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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大清律集解附例》
19单选题19 / 43
清代京师地区负责受理京畿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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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步军统领衙门
20单选题20 / 43
“预备立宪”活动的关键步骤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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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21单选题21 / 4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的诉讼法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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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23单选题23 / 43
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并颁行的第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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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4单选题24 / 43
其章节和条文数为近代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之最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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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贿选宪法
25单选题25 / 43
从政权的角度讲,《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最大特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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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体制
26单选题26 / 4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海商法》的立法蓝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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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德国海商法
27单选题27 / 43
对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党和根据地的大政方针做了具体规定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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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28单选题28 / 43
《中国土地法大纲》颁行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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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
29单选题29 / 43
管制刑创立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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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30单选题30 / 43
破坏坚壁财产罪主要见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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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抗日战争时期
31多选题31 / 43
周礼最主要的内容大体可分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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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吉礼 B. 凶礼 C. 宾礼 D. 军礼 E. 嘉礼
32多选题32 / 43
隋朝的主要法典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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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开皇律》 E. 《大业律》
33多选题33 / 43
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思想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主要表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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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赋予“敕”在法律体系中极高的地位,方便统治阶级的管理 B. 设置“审刑院”,加强皇权对审判权的控制 C. 实行“台谏合一”制,用以加强对中央官吏的监督 D. 皇帝频繁亲自折狱虑囚
34多选题34 / 43
清朝修汀会典的时期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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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康熙朝 B. 雍正朝 C. 乾隆朝 D. 嘉庆朝 E. 光绪朝
35多选题35 / 43
北洋政府时期对文官的惩戒处分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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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褫职 B. 降等 C. 减俸 D. 申诫 E. 记过
36主观题36 / 43
五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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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0)“五听”是一种审讯方法,听取双方供词时,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日色听,三日气听,四日耳听,五日目听。”
37主观题37 / 43
通行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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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4)通行饮食指为对抗朝廷者充当向导、提供食物及传递情报。犯此罪者,处以大辟之刑。
38主观题38 / 43
“三三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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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52)“三三制”原则,即在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上实行三三制,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39简答题39 / 43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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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1~112)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科、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有新的变化,为后来隋唐形成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律形式开了先河。
    首先,“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
    其次,“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再次,“式”也发生变化。在云梦秦简中,已发现有《封诊式》,是有关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及诉讼文书的程式的法律文件。汉朝时有“品式章程”,是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文件,西晋颁布有《户调式》,是有关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等方面的法律。西魏大统十年(544)编订成《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40简答题40 / 43
简述元朝不动产买卖和典当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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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6)元代关于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 契”、“过剖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经官给据”是指报告官府并得到批准,“先问亲邻”即亲邻享有优先购买权,“签押文契”指出卖人写出文契,由监护 人、引进人、中介入或者见证的亲友等一起签押,“印契税契”即书面契约必须加盖官印、缴清交易税和契税.“过割赋税”要求应将附着在所交易的田地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41简答题41 / 43
简述《大清新刑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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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76)《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53章41l条,另附“暂行章程”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新刑律从内容到形式均有较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改变了旧律体制,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删除了与刑律无关的条文,采用近代西方专门刑法典体例,取消附例,改为“总则”和“分则”两编。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取消流刑、遣刑,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类。主刑由重到轻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从刑分为褫夺公权与没收财产两种。在死刑中废除了斩刑,一律改为绞刑,并将在闹市执行改在监狱内执行。
    (3)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原《大清律例》中涉及死刑的条款有四百多条,《大清新刑律》保留了40条,对数罪并发的量刑,实行限制加重主义,注意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使其改过自新。为此,采用了“缓刑”与“假释”制度,对刑事责任规定了追诉和执行的时效,过了规定期限。可免予追诉或处罚。
    (4)采用了近代西方的刑法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删除了比附制度,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强调刑罚不溯及既往,废除了“八议”及“减”、“请”、“官当”制度,取消了“十恶”;采用了许多近代法律术语,如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
    《大清新刑律》较多吸取了西方刑法思想和原则,采用了西方刑法的体例、结构、基本规范和刑制,是中国传统刑法的一次质的飞跃,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标志性法典。
42主观题42 / 43
试述唐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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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8~140)从现有史料来看,与以往的律相比,唐律有以下一些特点。
    (1)礼法结合
    我国礼法结合的过程起自西汉。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后,拉开了礼法结合的帷幕,一些直接体现和维护礼的制度,如“亲亲得相首 匿”、“留养承祀”等相继被确定下来。魏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过程中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中,礼大量入律,《曹魏律》中的“八议”制度、《晋律》中的“准 五服制罪”制度、《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等一些反映礼的精神的制度,都是这个时期的杰作。唐律集以前各律之长,把礼法融为一体,最终完成了礼法结合的 大业。因此,唐律是一部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而不像以往的法典只是部分制度上的礼法结合。唐律中礼法的结合表现在多方面,比较突出的是两个方面。第一方 面,礼是立法的依据。礼的精神体现在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等各领域。第二方面,法是维护礼的武器。唐律中的法处处以维护礼为己任,打击各种违礼行为。首 先,法极力维护皇权、惩治任何有损皇权的行为。其次,法极力维护父权,打击任何有损父权的行为。再次,法极力维护夫权,惩罚任何有损夫权的行为。
    (2)首创“疏议”
    唐律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律条简要
    唐律只有12篇500条,内容比以往的律简约了许多,这也可以说是唐律的一个特点。
    (4)立法技术完善
    唐朝较高的立法技术是形成唐律内容简要的一个重要原因。唐朝的立法者吸取了以往的立法经验,掌握了较高的立法技术,能使法律内容化繁为简。这在自首、化外人相犯、类推等原则的确定中都能得到体现,在出入人罪、区分公罪与私罪、过失等一些具体规定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表现。
43主观题43 / 43
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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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9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有7章56条,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具体内容为:
    第一,明确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总纲”第一、二条明确:“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中 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样的规定,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临时约法》的规定,正式宣告了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肯定了主权在民, 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部分立宪知识分子宣传的“开明专制”、“君主立宪”,确立了新国家是一个“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 国,使民主共和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第二,明确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文确定中华民国的国土疆域是22省、 内外蒙古、西藏和青海.规定蒙古、西藏、青海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蒙古族和藏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这是第一次正式向世界宣告,中国 是一个有自己完整领土主权的、独立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反映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立场与决心,也深入体现了孙中山的“五族共和”、民族团结的思 想。
    第三,规定国家机关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第四,明确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还拥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有纳税、服役等义务。并明确,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护治安或者紧急状态时,可依法对人民之权利进行限制。
    第 五,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的原则。根据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发展要求,《临时约法》以法律形式确认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经营企业权利的保护,规定“人 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打破了自洋务运动以来封建官僚“官办”、“官督商办”对民族资本主义的排挤和压制,极大地促进了民族T商、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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