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中国法制史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标准预测试卷(五)

43 题含答案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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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1 / 43
夏朝比较简单的行政法规可能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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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政典》
2单选题2 / 43
西周婚姻的基本原则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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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一夫一妻多妾制
5单选题5 / 43
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对外贸易,开始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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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西汉
6单选题6 / 43
“准五服以制罪”确立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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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晋律》
7单选题7 / 43
《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
罪,称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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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重罪十条
9单选题9 / 43
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新特点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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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条法事类的出现
10单选题10 / 43
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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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名公书判清明集》
12单选题12 / 43
金国法制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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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泰和律》
15单选题15 / 43
我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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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大清会典》
17单选题17 / 43
清朝为了加强皇权,将六科给事中归并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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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都察院
18单选题18 / 43
清代秋审、朝审将那些案情属实、危害性较小,则暂时关押,等待下一年会审再作决定的案件称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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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缓决
20单选题20 / 43
首次在中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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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21单选题21 / 43
实行审检合署制度的时期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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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晚清
22单选题22 / 43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清朝专制统治灭亡的法律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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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3单选题23 / 43
《中华民国约法》俗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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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袁记约法”
24单选题24 / 43
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学说中提出,在训政时期,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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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约法之治
25单选题25 / 43
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存在时期使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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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训政时期约法》
26单选题26 / 43
从形式上讲在中国近代以来所制定的一系列宪法类法律中最为系统和详备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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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27单选题27 / 43
增加了易以训诫的刑法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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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28单选题28 / 43
共产党员犯罪加重量刑的原则见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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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29单选题29 / 43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司法机关的一种过渡形式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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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肃反委员会
30单选题30 / 43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发布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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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949年2月
31多选题31 / 43
汉律六十篇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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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九章律》 C. 《越宫律》 D. 《朝律》 E. 《傍章》
32多选题32 / 43
三国两晋南北朝刑罚的变化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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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 B. 废除了宫刑 C. 刑罚日趋规范与文明
34多选题34 / 43
晚清的礼法之争主要集中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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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关于“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 B. 关于“存留养亲”是否编入刑律 C. 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D. 关于“子孙违反教令是否有罪” E.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埘尊长行使正当防卫的问题
35多选题35 / 43
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与天坛宪草相比,增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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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国土 C. 国权 D. 地方制度
36主观题36 / 43
傅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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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3)傅别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当发生纠纷时,“傅别”就成为官府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37主观题37 / 43
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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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9)春 秋决狱是指引据《春秋》论断刑狱。《春秋》作为儒家经典之一,最常被引用,其他经典,如《诗经》、《礼记》、《论语》、《孟子》等也时被引用。因此,春秋 决狱也称“经义断狱”、“引经决狱”,概指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或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38主观题38 / 43
九卿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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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5)九卿圆审:“会九卿而鞫之,谓之圆审”,这是指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行政长官会同对全国死刑要案进行复审的制度。
39简答题39 / 43
简述秦朝刑事法制的定罪量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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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1~62)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共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刑。
    (6)诬告反坐。
    (7)犯罪连坐。
40简答题40 / 43
简述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及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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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3)唐朝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刑案件经其判决后,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判决后则要奏报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大理寺有重审权。它设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有正、丞、主簿、录事、府、史等属官。    刑部是唐朝的中央审判复核机关。它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在审核中,如果发现可疑,那么徒流刑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直接改判,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它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有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史、书令史、掌固等属官。    御 史台是唐朝的中央监察机关。它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在司法方面,主要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案,也参与审判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 件。它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簿、录事、令史、书令史等属官。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 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察中央百官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殿院纠查百官在朝仪等场合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劾州县地方官吏的各种行为。    唐朝已有“三司推事”和“三司使”两种会审制度。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下属官员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使”。
41简答题41 / 43
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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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69)《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君上大权”是“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
    《钦定宪法大纲》首先强调君权的地位和君主的神圣,第1条、第2条即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到第14条分别赋予了君上种种大权,包括颁行法律、设官制禄、黜陟百司、总揽司法、召集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媾和以及发布可“代法律之诏令”。等等。为了防止议会对军权的干扰,《大纲》还对议院做出种种限制.如:“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员不得干涉”;“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得见诸施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等等。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由 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钦定宪法大纲》的重心仍然是维护君上大权,根本没有限制任何皇权,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 已。所以,《大纲》一经颁布,清廷立宪的真实意图立刻暴露,马上遭到国内外的强烈批评与反对。不仅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因此停止革命活动.就连统治集团内部 的部分改良派也大感失望,清朝的统治陷入更深的危机之中。
42主观题42 / 43
试述清朝刑事法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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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37~239)清朝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后发展阶段,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其刑事法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清律继承隋唐以来的“十恶”重罪的相关内容,在巩固皇权和强化统治方面的力度远大于前朝,对危害政权的犯罪,惩罚残酷,株连广。
    (2)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
    为 巩固君主专制统治,清初统治者一方面尊崇孔孟之道,提倡程朱理学,以八股取士对士大夫进行拉拢、限制,并且通过编修《四库全书》来推行文化专制政策;另一 方面严厉打击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想的知识分子,大兴文字狱,收缴、焚毁各类反清或视为“异端悖逆”书籍,大力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
    (3)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发展
    清朝统治者从维护专制统治出发,无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内在规律,仍然因循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对一切有碍本务的经济活动进行压制,甚至用刑罚手段予以打击。
    清朝对商品经济的抑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限制民间采矿。第二。对盐、铁、茶、矾等重要商品实行禁榷,规定民间私相买卖者予以治罪。
43主观题43 / 43
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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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59~360)1947年7—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该大纲共计16条,主要内容为:
    (1)没收、征收土地财产的范围
    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没收的对象和范围是一切大中小地主,同时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土地改革前的债务;征收的对象和范围足富农多余的土地、牲畜、农具、房屋及其他财产。
    (2)分配方法
    以乡为单位,不分男女老幼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并进一步规定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没收的财产亦平均分配给贫困人民。
  (3)所有权的归属
  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其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如身老孤独、家无劳力)可以出租的权利。
    (4)规定了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
    大纲规定“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成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所选举及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
  (5)确认保护T商业的原则
  大纲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应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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