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2014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案例突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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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
某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发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的工期为280天,协议书中的工期为240天。
施工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施工单位在按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前,发现某部位钢筋混凝土浇筑要求与相关规范规定不一致,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建议并附变更方案;设计单位审核后认为施工单位的建议正确,方案合理,向施工单位发出了设计修改文件。
事件2: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单位的书面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了跨河公路桥基础破碎岩石开挖,但公路桥报价清单中无此项内容。主体工程报价清单中有以下单价:
(1)混凝土坝A:砂卵石、岩石地基开挖70元/m3;B:基础处理80元/m3;
(2)土石坝C:砂卵石、岩石地基开挖50元/m3;D:基础处理60元/m3。
事件3:施工单位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对基础进行了混凝土覆盖。在下一仓浇筑准备时,监理单位对已覆盖的基础质量有疑问,指示施工单位剥离已浇混凝土并重新检验,检测结果表明,基础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并承担了相应的施工费用,但提出了检验费用支付申请和因此次检验影响进度的工期索赔。
问题:
(1)该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为什么?
(2)在事件1设计文件变更过程中,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在事件1的变更中若涉及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4)在事件2中,如果从4个单价中选用的话,你认为哪一项单价最为合理?说明理由。
(5)在事件3中,施工单位的检验费用支付申请和工期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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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该工程的合同工期为240天。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中,协议书优先于招标文件,因此,合同工期应按协议书中的工期为准。
(2)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做法不妥。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有关内容,工程变更可以由发包人、监理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发包人或由发包人授权监理机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审查和批准。工程变更指令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出。因此,施工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设计修改文件也不符合规定。
(3)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4)A最合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_2000—0208)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A与“跨河公路桥基础破碎岩石开挖”最为类似,因此认为A单价最为合理。
(5)检验费用支付申请和工期索赔不成立。
由于此事件是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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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
某拦湖大坝加固改造工程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8000m3,单价为200元/m3,合同工期为6个月,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开工前发包人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留金;
(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不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单价不调整;超过10%时,对超过部分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4)工程预付款从累计工程款达到合同总价的30%以上的下一个月起,至合同工期的第五个月(包括第五个月)平均扣除。
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见表IF420155-2;
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表表1F420155-2
月份 789101112
完成工程量(m3)12001700130019002000800
累计完成工程量(m3)120029004200610081008900
问题:
(1)合同总价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为多少?(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下同)
(2)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开始扣除?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3)12月底监理单位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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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总价为8000×200=160.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为160.O0×20%=32.00万元。(2)合同总价的30%为160.O0×30%=48.O0万元。
7月份累计工程款为1200×200=24万元,未达到合同总价的30%。8月份累计工程款为2900×200=58万元,超过了合同总价的30%。根据付款条款第(4)条,工程预付款从9月份开始扣除。
9、10、11月份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32.00/3=10.67万元。
(3)11月份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8100m3,超过工程估算量(8100-8000)/8000=1.25%<10%,故不予调价;12月份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8900m3,超过工程估算量(8900-8000)/8000=11.25%,因此对超出部分8900~8000×(1+10%)=100m3进行调价。
12月底监理单位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700×200+100×200×0.9)×(1-5%)=15.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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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
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含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合同单价甲项为180元/m3,乙项160元/m3。合同工期为4个月。合同约定: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留金;
(3)当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整系数为0.9(或1.1);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
(6)工程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承包商各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表1F400000-3。
确认的工程量表1F400000-3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甲项 500800800600
乙项 700900800600
问题:
(1)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
(2)工程预付款金额为多少?
(3)每月工程量价款是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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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算合同总价为:2300×180+3200×160=92.6万元
(2)工程预付款金额为:92.6×20%一l8.52万元
(3)计算如下:
1)第一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5%)=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每月签发付款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2)第二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800×180+900×160=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1.2×(1—5%)=32.832万元
本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3.028+32.832=55.86万元
3)第三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800×180+800×160=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7.2×1.2×(1—5%)=31.008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18.52×50%一9.26万元
该月应支付的净金额为:31.008--9.26=21.748万元<25万元
由于未达到最低结算金额,故本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四个月:
甲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2700m3,较估算工程量2300m3差额大于l0%。
2300×(1+10%)=2530m3
超过l0%的工程量为:2700--2530=170m3
其单价应调整为:l80×0.9—162元/m3
故甲项工程量价款为:(600—170)×180+170×162=10.494万元
乙项累计完成工程量为3000m3,与估计工程量3200m3相差未超过10%,故不予调整。
乙项工程量价款为:600×160=9.6万元
本月完成甲、乙两项工程量价款为:l0.494+9.6=20.094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18.52×50%一9.26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094×1.2×(1—5%)--9.26=13.647万元
本期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1.748+13.647=35.3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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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
某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09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9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该五家施工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2009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2009年10月18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2009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2009年10月28日下午5时才送达投标文件,原因是路途堵车。2009年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2009年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09年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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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因为该项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于无效标书。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的,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C企业的投标文件。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于无效标书。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
(3)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在2009年10月21日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
2)开标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只有4人,则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标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该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6)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2009年12月1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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