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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某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原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双代号)如图1F400000-1所示。该工程总工期为18个月。在上述网络计划中,工作C、F、J三项工作均为土方工程,土方工程量分别为7000 m3、l0000 m3、6000m3,共计23000 m3,土方单价为15元/m3。舍同中规定,土方工程量增加超出原估算工程量25%时,新的土方单价可从原来的15元/m3下降到13元/m3。合同约定每台施工机械闲置1天为800元,每月以30天计;C、F、J实际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相同。
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中,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设备调度原因,C、F、J工作需使用同一台挖土机先后施工。
事件2:在工程按计划进行4个月后(已完成A、B两项工作的施工),项目法人提出增加一项新的土方工程N,该项工作要求在F工作结束以后开始,并在G工作开始前完成,以保证G工作在E和N工作完成后开始施工。根据施工单位提出并经监理机构审核批复,该项N工作的土方工程量约为9000 m3,施工时间需要3个月。
事件3:经监理机构批准,新增加的土方工程N使用与C、F、J工作同一台挖土机施工。
问题:
(1)在不改变各工作历时的情况下,发生事件1后,施工单位如何调整计划,使设备闲置时间最少,且满足计划工期要求?
(2)按事件2新增加一项新的土方工程N后,土方工程的总费用应为多少?
(3)土方工程N完成后,施工单位提出如下索赔:
1)增加土方工程施工费用13.5万元;
2)由于增加土方工程N后,使租用的挖土机增加了闲置时间,要求补偿挖土机的闲置费用2.4万元;
3)延长工期3个月。
施工单位上述索赔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某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原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双代号)如图1F400000-1所示。该工程总工期为18个月。在上述网络计划中,工作C、F、J三项工作均为土方工程,土方工程量分别为7000 m3、l0000 m3、6000m3,共计23000 m3,土方单价为15元/m3。舍同中规定,土方工程量增加超出原估算工程量25%时,新的土方单价可从原来的15元/m3下降到13元/m3。合同约定每台施工机械闲置1天为800元,每月以30天计;C、F、J实际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相同。
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中,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设备调度原因,C、F、J工作需使用同一台挖土机先后施工。
事件2:在工程按计划进行4个月后(已完成A、B两项工作的施工),项目法人提出增加一项新的土方工程N,该项工作要求在F工作结束以后开始,并在G工作开始前完成,以保证G工作在E和N工作完成后开始施工。根据施工单位提出并经监理机构审核批复,该项N工作的土方工程量约为9000 m3,施工时间需要3个月。
事件3:经监理机构批准,新增加的土方工程N使用与C、F、J工作同一台挖土机施工。
问题:
(1)在不改变各工作历时的情况下,发生事件1后,施工单位如何调整计划,使设备闲置时间最少,且满足计划工期要求?
(2)按事件2新增加一项新的土方工程N后,土方工程的总费用应为多少?
(3)土方工程N完成后,施工单位提出如下索赔:
1)增加土方工程施工费用13.5万元;
2)由于增加土方工程N后,使租用的挖土机增加了闲置时间,要求补偿挖土机的闲置费用2.4万元;
3)延长工期3个月。
施工单位上述索赔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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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增加土方工程N后,土方工程总费用计算如下:
1)增加N工作后,土方工程总量为:
23000+9000=32000m3
3)超出25%的土方量为:
32000-23000×125%=3250m3
4)土方工程的总费用为:
23000×125%×15+3250×13=47. 35万元
(2)在C、F、J三项工作共用一台挖土机时,将网络计划图1F400000-1调整为图1F400000-2。计算出各项工作的ES、EF和总工期(18个月)。因E、G工作的时间为3个月,与F工作时间相等,所以安排挖土机按C→F→J顺序施工可使机械不闲置。
(3)分述如下:
1)施工单位提出增加土方工程施工费用13.5万元不合理。
因为原土方工程总费用为:23000×15=345000元=34.5万元。
增加土方工程N后,土方工程的总费用为47. 35万元,故土方工程施工费用可增加47. 35-34. 5=12. 85万元。
2)施工单位提出补偿挖土机的闲置费用2.4万元合理。
增加了土方工作N后的网络计划如图1F400000-3所示,安排挖土机C→ F→N→J按
顺序施工,由于N工作完成后到J工作的开始中间还需施工G工作,所以造成机械闲置1
个月。应给予承包方施工机械闲置补偿费:
30×800=24000元=2.4万元
3)工期延长3个月不合理。
根据对原计划(不增加N工作)计算的工期为18个月(图1F400000-2),增加N工作后的网络计划计算的工期为20个月(图IF400000-3)。因此可知,增加N工作后,计算工期增加了2个月,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2个月。
1)增加N工作后,土方工程总量为:
23000+9000=32000m3
3)超出25%的土方量为:
32000-23000×125%=3250m3
4)土方工程的总费用为:
23000×125%×15+3250×13=47. 35万元
(2)在C、F、J三项工作共用一台挖土机时,将网络计划图1F400000-1调整为图1F400000-2。计算出各项工作的ES、EF和总工期(18个月)。因E、G工作的时间为3个月,与F工作时间相等,所以安排挖土机按C→F→J顺序施工可使机械不闲置。
(3)分述如下:
1)施工单位提出增加土方工程施工费用13.5万元不合理。
因为原土方工程总费用为:23000×15=345000元=34.5万元。
增加土方工程N后,土方工程的总费用为47. 35万元,故土方工程施工费用可增加47. 35-34. 5=12. 85万元。
2)施工单位提出补偿挖土机的闲置费用2.4万元合理。
增加了土方工作N后的网络计划如图1F400000-3所示,安排挖土机C→ F→N→J按
顺序施工,由于N工作完成后到J工作的开始中间还需施工G工作,所以造成机械闲置1
个月。应给予承包方施工机械闲置补偿费:
30×800=24000元=2.4万元
3)工期延长3个月不合理。
根据对原计划(不增加N工作)计算的工期为18个月(图1F400000-2),增加N工作后的网络计划计算的工期为20个月(图IF400000-3)。因此可知,增加N工作后,计算工期增加了2个月,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