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中国法制史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

43 题含答案中国法制史
共 43 题返回本类
1单选题1 / 43
《左传》引《夏书》曰:“昏、墨、贼,杀”。其中昏、墨、贼三种罪名出现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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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夏朝
3单选题3 / 43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种审讯方法形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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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西周
5单选题5 / 43
西周时期,在诸侯国内掌握最高司法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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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周天子
7单选题7 / 43
《法经》共有六篇,其中《具》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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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总则部分
8单选题8 / 43
由叔孙通制定,其主要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的《傍章》十八篇颁行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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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汉初
9单选题9 / 43
汉代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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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越宫律》
10单选题10 / 43
在中国古代,最早确定法典篇目为12篇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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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北齐律》
11单选题11 / 43
在中国古代,明确提出“法令不可数变”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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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唐太宗
12单选题12 / 43
首创“疏议”,并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阶段的朝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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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唐朝
13单选题13 / 43
在中国古代法典中,首次在篇下设“门”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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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宋刑统》
14单选题14 / 43
明朝参加“九卿圆审”的官员为三法司长官与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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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通政使
15单选题15 / 43
清代将经秋审、朝审决定留待来年再审的案件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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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缓决
16单选题16 / 43
清末预备立宪时所设立的“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的机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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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资政院
17单选题17 / 43
修律是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是清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这次变革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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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02年
18单选题18 / 4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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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大清民律草案》
19单选题19 / 43
中国近代最早抛弃“诸法合体”编纂形式的法律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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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清新刑律》
20单选题20 / 43
清末主持起草《大清商律草案》的机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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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修订法律馆
21单选题21 / 4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律》制定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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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清末时期
22单选题22 / 43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它规定新国家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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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总统制
23单选题23 / 43
北洋政府时期有所谓“贿选宪法”,其公布者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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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曹锟
24单选题24 / 43
北洋政府时期,由大总统特令任命的国务总理、各部部长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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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特任官
25单选题25 / 43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新刑法”根据社会防卫理论专门增加了一章,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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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安处分
26单选题26 / 43
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中惟一没有被法典化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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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法
27单选题27 / 43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受“左倾”错误影响,规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的法律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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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29单选题29 / 43
抗日战争时期,边区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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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人民代表会议
30单选题30 / 43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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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31多选题31 / 43
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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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B. 法律具有早熟性 E. 内容上以刑为主
32多选题32 / 43
西周时期所制定的法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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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九刑》 D. 《吕刑》
33多选题33 / 43
下列选项中,属于元朝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婚姻形式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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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入赘 B. 收继婚
34多选题34 / 43
清末确定的修律宗旨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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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博稽中外 B. 模范列强 C. 参考古今 E. 务期中外通行
35多选题35 / 43
革命根据地时期刑罚体系中的从刑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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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褫夺公权 E. 没收财产
36主观题36 / 43
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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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陵)迟出现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宋朝在仁宗年间开始使用凌迟,以后凌迟被引入编敕,上升为带有普遍性与经常性的刑罚,成为法定刑。至南宋宁宗制《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成为与绞、斩并行的生命刑,且为第一等生命刑。“凌 迟”二字按《苟子·宥坐》解释是“言丘陵之势渐慢也”。“凌”通“陵”字,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中以此认为凌迟是使受刑人“死之徐而不速也”。这种通过延长受刑人遭受痛苦时间的酷刑延用至元、明、清三代。
37主观题37 / 43
“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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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鞭法”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税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二是田赋除部分地区征收米粮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银;三是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收;四是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因此,“一条鞭法”的实行是古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项目和手续,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行赋役合一,以缴纳银钱代替力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扩大货币的流通范围,推动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38主观题38 / 43
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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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为保卫土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解放区设人民法庭配合工作,专门审理违抗和破坏土地法大纲、危害土地改革运动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案件,人民法庭为临时性的机关,土地改革工作结束后即撤销。人民法庭设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政府委派和村民选举产生。
39简答题39 / 43
简述《九章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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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等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等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驿传等事)三章,合为九章,构成汉律的核心内容,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九章律》作为汉朝基本法典,促进社会发展、政权稳定,对后世立法有很大影响。然而其立法体例存在缺点,如相当于总则的“具律”既不在律典之首,也不在律典之末。
40简答题40 / 43
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及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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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是“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 《钦定宪法大纲》首先强调君权的地位和君主的神圣,第1条、第2条即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到第14条分别赋予了君上种种大权,包括颁行法律、设官制禄、黜陟百司、总揽司法、召集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媾和以及发布可“代法律之诏令”,等等。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41简答题41 / 43
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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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别主要有:(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原则是根据地各个时期婚姻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2) 一夫一妻。各个根据地婚姻立法均明确规定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3)男女平等。(4)保护军婚。为了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保护军婚是根据地婚姻法规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42主观题42 / 43
试述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事件及其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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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国铸刑书:约公元前536年,《左传·昭公六年》有:“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鼎是人们祈祷祭祀之神器,子产“铸刑于鼎”,既预示着法的权威与神圣,也是用鼎这一载体表明法的稳固与彰明。子产“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晋国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苟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时,遭来了孔子的反对。孔子认为,晋国先前所制定的法律,如“被庐之法”、“常法”等,因为能保证贵贱等级秩序,所以晋国能成为盟主;现在废弃旧有法度,铸刑鼎,将法律公开,将会使百姓都依法律行事,贵族的尊贵无从体现,贵贱无序,必将招致亡国。 历史意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43主观题43 / 43
试述革命根据地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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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手段解决纠纷是根据地政权所一贯强调的,也是根据地诉讼审判制度的一大特点。 1、调解的范围: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调解的对象明确规定为民事案件,抗日根据地时期按照《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的规定,调解案件的范围有所扩大,一般以民事案件为主,但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 2、调解的形式:从形式上讲,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当属全民型的调解,包括民间调解、群众组织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种。 3、调解的原则:逐渐形成了以下三大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必须自愿,不能强迫;调解不能不讲原则,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民间善良民俗。 4调解的方法和纪律:调解的方法一般分为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等。至于调解的纪律主要有调解人必须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等。 6.调解制度的意义 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制度在中国调解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不但易于被群众所接受,还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二是通过动员社会各种力量解决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快速解决于民间,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大案和要案,提高办案质量;三是由于边区政府坚持调解必须以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因而,调解的过程既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又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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