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招警考试

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八)

60 题含答案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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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1 / 60
危害行为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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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作为与不作为
2单选题2 / 60
甲与同事乙结有仇恨。一日,甲准备报复乙,持手榴弹一枚前往乙家,欲将乙炸死。结果,乙刚好到外地出差,不在家中。甲见乙不在家,便没有向乙家投掷手榴弹。甲的行为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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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犯罪预备
3单选题3 / 60
甲在深夜进入了乙家盗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在里屋睡觉的乙听到外屋有动静,大喊“抓贼”,甲只好仓皇逃走。甲的行为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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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犯罪未遂
4单选题4 / 60
《刑法》第26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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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
5单选题5 / 60
某甲入室盗窃。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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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只构成盗窃罪
6单选题6 / 60
吴某一日与路人王某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吴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死,便逃回家。随即被其父发觉,经其父劝说,吴某与其父一同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吴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则吴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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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成立自首
7单选题7 / 60
下列情况中,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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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王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中确有悔改
9单选题9 / 60
下列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国家秘密,表述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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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国家秘密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不包括商业秘密
10单选题10 / 60
下列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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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
11单选题11 / 60
甲是我国某科研基地的工程师,在国外进修期间为了谋取金钱上的利益,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代理人的任务,回国后多次秘密非法侵入某科研基地计算机系统,窃取国家保密技术提供给间谍组织,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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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间谍罪
12单选题12 / 60
火车司机田某为赶时间超速行驶造成火车多节车厢出轨,铁路交通中断6小时19分,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田某的行为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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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3单选题13 / 60
某甲原为一公安机关民警,因为严重违反纪律规范被依法清除出警察队伍,领导找其谈话要求其将此前依法配备的枪支、子弹上缴,但某甲欺骗说不小心丢失,就是不依法上缴,对某甲的行为应定性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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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非法私藏枪支罪
14单选题14 / 60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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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5单选题15 / 60
田某与肖某绑架李某,向其家人索要赎金40万元,在绑架的过程中,发现李某身上携带有现金5400元,金手表一只,遂据为己有。田某与肖某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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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但应择一重罪处罚
16单选题16 / 60
某日傍晚,被告人黄某、兰某驾驶摩托车外出伺机抢夺他人财物,在该市胜利大街南段,发现一女士脖子上佩戴一条金项链,便从该女士身后驾车飞驶过来,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兰某趁机抓取项链,由于项链没有扯断,该女士被拽倒,头部撞到马路护栏,造成颈骨折断死亡。被告人黄某、兰某的行为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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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抢劫罪
17单选题17 / 60
朱某,无业,苦于没有一技之长赚钱,发现在街道上贩卖毕业证、学位证是个不错的赚钱机会。于是朱某先后到K市制售高校学历学位证明的江某处分三次购得伪造的高等院校毕业证、学位证52本,售出33本,得款近六千元。江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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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18单选题18 / 60
甲是某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在值班室接到一群众上缴的他人丢失的皮包。甲打开皮包后发现里面有高档手机一部、信用卡若干张,现金数百元,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遂将该皮包内的物品转放进自己的皮包,失主来认领时,仅将空包返还给失主。甲的行为可能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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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贪污罪
19单选题19 / 60
王某是某地公安局招聘的合同制警察。在一次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为王某的疏忽大意,本应避免却没有避免严重结果发生(导致3人死亡),请问王某的行为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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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玩忽职守罪
20单选题20 / 60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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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21单选题21 / 60
下列现象中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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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丁因个人不满足工资待遇而举行罢工
22单选题22 / 60
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出资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承担清偿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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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合伙协议规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而仅在合伙人之间有约束力
23单选题23 / 60
抗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何种权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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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请求权
24单选题24 / 60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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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取得一块宅基地的权利
25单选题25 / 60
甲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一辆,为开饭店筹集资金,5月20日,甲将该车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未进行登记。6月23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日,甲将该车送去修理,因未交1万元的修车费,车被丁留置。对于变现所得的3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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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应按丁1万元、丙15万元、乙14万元的顺序清偿
26单选题26 / 60
甲有一套房屋,其将该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之后,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了丙,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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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丙不得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27单选题27 / 60
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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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
28单选题28 / 60
下列关于债权让与效力论述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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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债权让与通知发出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无效
29单选题29 / 60
标的物提存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几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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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5年
30单选题30 / 60
下列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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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从合同也可以独立存在
31单选题31 / 60
下列协议中,可适用《合同法》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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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合伙协议
32单选题32 / 60
下列情形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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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合同被撤销
33单选题33 / 60
甲租住乙的住房,双方约定租用期间为一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一年后,租赁期满,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后乙的远房亲戚丙欲来和乙同住,于是乙要求甲立即搬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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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租赁期满后该合同改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4单选题34 / 60
民法上的自由权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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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言论自由权
35单选题35 / 60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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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分或少分
36单选题36 / 60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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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并存的,应先由受遗赠人以其所得遗赠偿还
37单选题37 / 60
孙某因病去世,去世时遗产由其妻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0万元,但胎儿出生后仅两个小时就死亡了。这l0万元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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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由甲全部继承
38单选题38 / 60
合伙经营不善,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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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负连带责任
39单选题39 / 60
李某因记恨同事刘某,故指示15岁的赵某、20岁的孙某将刘某打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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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三人都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李某、孙某承担主要责任
40单选题40 / 60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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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41多选题41 / 60
危害结果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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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选择要件 C. 过失犯罪的必备要件
42多选题42 / 60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有以下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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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D. 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3多选题43 / 60
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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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44多选题44 / 60
下列对防卫过当的认识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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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防卫过当具有正当性的一面 B. 防卫过当不同于防卫对象认识错误 C. 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D.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5多选题45 / 60
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规定的既遂形态具体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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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结果犯 B. 危险犯 C. 行为犯 D. 举动犯
46多选题46 / 60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对该法条的下列认识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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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律对利益的保护不一定通过赋予权利的方式 C. 在权利之外仍然有一些合法的利益存在 D. 关于权利概念的利益说是不妥当的,并非所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都是权利
47多选题47 / 60
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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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定代理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不符合起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的追认 B. 李某将其自用电脑丢弃 C.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48多选题48 / 60
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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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解释意思表示必须首先从文义着手 B. 对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如遗嘱等,通常须采用意思主义的解释理论 C. 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涉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49多选题49 / 60
依据民法理论,下列哪些不属于用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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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留置权 D. 动产质权
50多选题50 / 60
下列情况可以适用返还原物的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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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张某谎称丢失拒绝返还 B. 李某的电脑被张某偷走,张某将电脑送给孙某
51简答题51 / 60
犯罪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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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犯罪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不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只有具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非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不应受惩罚和不需要惩罚并非一回事。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而不需要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受到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悔改等表现,因而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程度,就不成立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任何犯罪所不可或缺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52简答题52 / 60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理解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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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也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挟择行为的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已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  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只要确认某人没有辨认能力,他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从而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和患严重精神病的人,自然也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备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确认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人虽然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不可或缺。
53简答题53 / 60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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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法定的,或是约定的。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则归于消灭。
第三,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都是主权利,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具有附随性,即担保物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从权利。
第四,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从而取得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应当实际的占有物。而担保物权并非为了取得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所以不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要件。
第五,客体不同。首先,担保物权可以以权利为标的,而用益物权不能。其次,用益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改变,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最后,用益物权的客体多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4简答题54 / 60
简述我国共同共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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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是共有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夫妻双方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双方用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以及难以确定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是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进行了重大修理和改造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买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处分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继承开始时,才能进行分割。
(2)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换言之,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
每个家庭成员都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而并不是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
第二,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形式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第三,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第四,家庭共有财产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55连线题55 / 60
请对“又聋又哑的或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但不能免除应付的刑事责任。”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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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一法律规定是合理的。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
(3)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由于他们的生理缺陷,使他们接受社会教育的条件和对是非的辨别力都要受到限制,因而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连线题56 / 60
有人说:“物权法定主义和法定物权是一回事。”试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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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
(3)而法定物权是从物权发生方式角度对物权分类所产生的一种物权类型,是与意定物权相对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57材料分析题57 / 60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什么?
(3)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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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公共财物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3)该行为构成贪污罪。某国有银行的会计,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58材料分析题58 / 60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问重新计算”。请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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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3)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和认诺三种。
(4)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于:只要发生任何一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得重新起算。
59主观题59 / 60
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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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对14周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年龄,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由于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14周岁生日当天,尚未满14周岁,故而不负刑事责任。
(3)王某对盗窃轿车和交通肇事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l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交通肇事行为的不成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实施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对其可以放任不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0主观题60 / 60
甲、乙、丙三人约定,由甲出资5000元,乙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一辆货车,由丙提供驾驶技术,从事长途货运,三人共同管理,共同承担责任。三人依约定购买一辆卡车,与A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运输从B电脑公司购买的35台电脑。在B公司提货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交付给甲、乙、丙三人36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丙驾驶不慎,造成卡车倾覆,车载电脑全部毁损。A公司要求甲承担责任,甲辩称乙也有份,只让自己赔偿不公平,而且货物毁损是由于丙驾驶失误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同时,B公司工作人员此时发现多交付了一台电脑,便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该电脑或补齐货款。    问题:(1)A公司要求甲赔偿损失是否成立?    (2)对多装的一台电脑如何定性?    (3)该批电脑的损失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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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要求甲赔偿损失可以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所形成的关系为合伙。本案中,甲、乙、丙分别通过提供资金、劳务等方式,共同从事长途货运,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甲、乙、丙三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由于丙失误造成的损失,甲与乙均负有连带责任。A公司可以任意要求甲、乙、丙中一人或几人承担责任,甲无权以丙的过失作为抗辩。
(2)多装的一台电脑属于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对于多装的一台电脑,双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而是由于8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B公司遭受了损失,A公司从中获得了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
(3)35台电脑的损失由A公司承担,多装的一台电脑由B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该35台电脑而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本案中,由于是A公司上门提货,因此货物在B公司装运完毕就应视为交付完毕,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此时起就转移至A公司,因此对于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情况,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对于多装的一台电脑,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是得利人返还不当之利,对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人,其返还范围仅限于现存利益。这一台电脑,是由于B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A公司不存在恶意,因此A公司仅负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义务,由于该台电脑已经因事故灭失,因此A公司无须承担返还义务,该台电脑的损失由B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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