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主观题15 / 16
试述汉代司法“儒家化”的情况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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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到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这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在引经断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的时候,需要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