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中国法制史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标准预测试卷(十)
43 题含答案中国法制史
1单选题1 / 43
西周时,定罪量刑原则中,将故意称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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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非眚
2单选题2 / 43
西周时,继承最主要的原则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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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嫡长子继承制
3单选题3 / 43
秦朝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伺察窃盗”兼服劳役的刑罚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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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司寇
4单选题4 / 43
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则正式确定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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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汉朝
5单选题5 / 43
在汉朝,凡不是嫡系正宗继承爵位的,即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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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非正罪
6单选题6 / 43
首创以爵位抵罪并折当劳役刑的制度的朝代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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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北魏
7单选题7 / 43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吏选拔制度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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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九品中正制
8单选题8 / 43
增设加役流的法典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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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贞观律》
9单选题9 / 43
“重杖一顿处死”出现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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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五代十国时期
10单选题10 / 43
凌迟成为法定刑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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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宋朝
11单选题11 / 43
宋朝家庭法规中关于异姓收养只限于收养被遗弃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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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三岁以下的幼儿
12单选题12 / 43
中国历史上省制发端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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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元朝
13单选题13 / 43
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的朝代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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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元朝
14单选题14 / 43
明朝把民间掌管码头交易的人称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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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埠头
15单选题15 / 43
明朝一省最高的司法审判及监察机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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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刑按察使司
16单选题16 / 43
将斩、绞死罪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的朝代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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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清朝
17单选题17 / 43
晚清颁行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主要内容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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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实行责任内阁制
18单选题18 / 43
英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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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843年
19单选题19 / 43
晚清改刑部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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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部
20单选题20 / 43
南京临时政府法令中,鼓励农垦,鼓励开发荒地农滩,保护树木林业、发展渔业,对农民严加保护的法令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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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慎重农事令》
21单选题21 / 43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等法令中规定:可以男女同校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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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初等小学
22单选题22 / 43
被视为南京l临时政府民主共和的两大标志之一的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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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3单选题23 / 43
袁世凯去世后,黎元洪继任总统,宣布废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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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华民国约法》
24单选题24 / 43
兼理司法机关设立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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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北洋政府
25单选题25 / 43
南京国民政府名义上的立法机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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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立法院
26单选题26 / 4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颁布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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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27单选题27 / 43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其中前两审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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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事实审
28单选题28 / 43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制定的主要依据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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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29单选题29 / 43
第二次国革命内战争时期,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刑事立法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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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30单选题30 / 43
反革命罪主要见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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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31多选题31 / 43
西周在婚姻制度中对“七出”进行限制的条件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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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所取无所归 C. 与更三年丧 D. 前贫贱后富贵
32多选题32 / 43
在《法经》中,正律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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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盗法 C. 贼法 D. 囚法 E. 捕法
33多选题33 / 43
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步骤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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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先问亲邻 B. 输钱印契 C. 过割赋税 D. 原主离业
34多选题34 / 43
太平天国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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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程序繁琐 B. 天王专断 C. 神明裁判 D. 注重结果
35多选题35 / 43
《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的法律渊源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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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德国的民法 B. 日本的民法 D. 瑞士的民法
36主观题36 / 43
盗徙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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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6)盗徙封罪: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盗徙封,赎耐。可(何)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禁止擅自移动田界标志的“封”,建法者处以“赎耐”的刑罚。 ‘
37主观题37 / 43
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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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4)十恶:《名例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10类犯罪,即“十恶”。这十类犯罪是严重侵犯封建皇权,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十种犯罪,它们依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38主观题38 / 43
理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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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39简答题39 / 43
简述《魏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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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8~109)《魏律》亦称为《新律》,据《晋书•刑法志》所存的《新律序》记载:“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可知在法典的篇数上,《新律》以汉朝《九章 律》为基础,修改十三篇,沿用五篇,共计十八篇,弥补了旧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在体例上,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称 为《刑名》,列于首篇。在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作为刑法总则的《具律》被置于律的最末篇,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 加上“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致使《具律》处在一部律的中间位置。这显然与其作为总则起统领作用的地位不相符,《新律》将《具律》改称为《刑 名》,并将其位置调整为一部律的第一篇,改变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将其“冠于律首”,使之名副其实,这是我国法典编纂体例 上的一次重大创造,成为日后中国法典编纂体例的基本思路,以后法典的总则均放在法典的第一篇。此外,《新律》还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合并内容相同的律、 令、科条,使“文约而例通”;在内容上,《新律》改革刑罚制度,重定刑名。减轻对某些罪的处罚,作了不少调整,如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八议”制度被纳入到法 律中,这一制度被后世所继承,成为贵族官僚的特权之一。
40简答题40 / 43
简述清朝典权制度完备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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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39~240)不动产的典当制度,唐宋时期已经出现,明朝时正式载入律例。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度逐渐完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典”的定义。《大清律例》规定:“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
第二,对典与卖进行法律区分。雍正十三年(1735)诏:“民间活契典业者,乃一时借贷银钱,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确认典的借贷担保性质,典契不必与一般不动产买卖契约那样经官府加盖官印,不缴纳契税,也无需过割赋役。乾隆十八年(1753)定例:“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如果契约内既无“绝卖”字样,也无“回赎”字样,历时久远的,以绝卖论。
第三,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汉民之间典当田产,回赎期限为十年;旗人之间典当期限亦是十年;旗人将田产典给汉民的回赎期限则为二十年。
第四,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问题。
41简答题41 / 43
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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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27~328)《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有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等8章,共89条。
(1)国体方面。《训政时期约法》仍然规定“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政体方面。该法一方面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两种,从政权的角度讲,该约法的最大特点是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体制。此外,该约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采取“均权制度”的原则,并规定了地方自治制度。
(3)人 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该约法规定了公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完全自治之县,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公民 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和处罚,公民住宅不受侵入、搜索或禁锢;公民享有迁徙、通信、通电、结社集会、发表言论、刊行著作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公民 财产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或没收及继承;公民依法享有诉讼、诉愿、请愿之权;公民享有应考试、服公务之权。公民的义务规定有纳税、服兵役及工役、服从公署依法执行职权行为三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民权利该法强调国家本位,规定“人民财产因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依法律征用或征收”。
(4)经济文化方面。该约法规定了兴办实业、调节经济关系、发展教育等纲领。
《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存在期间使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
42主观题42 / 43
试述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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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5~226)明朝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其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会审制度化,对于会审案件的类型、会审人员、判决方式等均有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九卿圆审,“会九卿而鞫之,谓之圆审”,这是指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行政长官会同对全国死刑要案进行复审的制度。
(2)朝审,这是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
(3)热审,这是在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囚犯的制度。
(4)大审,这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
明 朝会审制度是传统审判制度日趋完善的一一种表现,其特点有:第一,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高官,主要针对的是疑难案件或大案;第二,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占据重要 地位;第三,会审主要是众多官员会同审理,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因此,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的体现,对于清理积案、监督各级司法机关 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是中国占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现,体现了在司法领域内君主专制集权的加强。
43主观题43 / 43
试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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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57~358)这些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
由 于经验不足,加之受王明“左倾”错误的影响,这一时期土地立法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屡经变动。《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的对象是“一切土地”;《兴国县土地 法》更正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又规定为“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 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富农的土地亦在没收之列。1935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进一步更正为“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在没收之列”,最终对没收土地的范围做出了科学的规定。
(2)没收后土地的分配方法
在分配方法上大多数土地法规都采取了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民的做法。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则规定采取按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土地。
《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受“左倾”错误影响,采取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极端做法,规定“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 “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而且用自己的劳动耕种这些土地时,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这种主张在肉体上消灭地主,在经济上消灭富农 的极端做法,将地主和富农彻底地推到了对立面,给边区的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损害。1935年后这一错误规定得以纠正。地主和富农也可以分得一份土地,自食其力。
(3)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这一时期大多数的土地法都规定没收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分得土地的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对此稍有改变,一方面规定土地实行国有•但另一方面又规定“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实际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