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中国法制史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标准预测试卷(七)
43 题含答案中国法制史
1单选题1 / 43
把监狱称为美里的是 ( )
查看答案
B. 商朝
2单选题2 / 43
婚姻成立的限制是 ( )
查看答案
C. 同姓不婚
3单选题3 / 43
秋冬行刑的做法开始于 ( )
查看答案
C. 西周
4单选题4 / 43
汉朝主要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的法律是 ( )
查看答案
B. 《傍章》
5单选题5 / 43
御史台成为专门的监察机构的时期是 ( )
查看答案
B. 汉朝
6单选题6 / 43
《北齐律》的篇数为 ( )
查看答案
C. 十二篇
7单选题7 / 43
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的时期是 ( )
查看答案
C. 东魏
8单选题8 / 43
唐朝关于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是 ( )
查看答案
C. 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
9单选题9 / 43
中国古代对六种杀人犯罪的总称是 ( )
查看答案
C. 六杀
10单选题10 / 43
把杖刑演变成“合欢刑’’的时期是 ( )
查看答案
B. 五代十国时期
11单选题11 / 43
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是 ( )
查看答案
C. 宋朝
12单选题12 / 43
宋朝设有专门受理诣阙投诉的机关依次是 ( )
查看答案
A. 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13单选题13 / 43
元朝建立以后制定并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 )
查看答案
A. 《至元新格》
14单选题14 / 43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 ( )
查看答案
C. 《大明令》
15单选题15 / 43
明朝中叶以后,各地官府大多以“息讼”为名,创设 ( )
查看答案
B. 放告日制度
16单选题16 / 43
清代对“江洋大盗”等重大犯罪适用 ( )
查看答案
C. 枭首
17单选题17 / 43
清朝法律规定汉民之间典当田产,回赎期限为 ( )
查看答案
A. 十年
18单选题18 / 43
清代幕友中管司法审判的称为 ( )
查看答案
A. 刑名幕友
19单选题19 / 43
《资政新篇》的作者是 ( )
查看答案
B. 洪仁歼
20单选题20 / 43
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标志性法典是 ( )
查看答案
B. 《大清新刑律》
21单选题21 / 43
正式确认外国领事可以参与对中国人的审判的条约是 ( )
查看答案
B. 《天津条约》
22单选题22 / 43
孙中山民权思想最完整的体现是 ( )
查看答案
D. 权能分治
23单选题23 / 43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政府成立后,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立了专门的审判机关是 ( )
查看答案
D. 临时中央审判所
24单选题24 / 4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是 ( )
查看答案
C. 三民主义
25单选题25 / 43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法合一”的制定原则,在立法上采用的体例是 的体例。( )
查看答案
C. 瑞士
26单选题26 / 4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法》公布于 ( )
查看答案
D.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27单选题27 / 43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规定,内乱罪、外患罪及妨害国交罪的第一审法院是 ( )
查看答案
B. 高等法院
28单选题28 / 43
根据地时期,在婚姻立法中首次提出“男女平等”原则的是 ( )
查看答案
A.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29单选题29 / 43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实行 ( )
查看答案
A. 二级二审终审制
30单选题30 / 43
人民民主时期司法机关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进行审判被称为 ( )
查看答案
B. 巡回审判
31多选题31 / 43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讯走向制度化,其中影响较大的是 ( )
查看答案
B. 南梁的测囚之法 E. 南陈的立测
32多选题32 / 43
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 ( )
查看答案
A. 刑统 C. 编敕 D. 编例 E. 条法事类
33多选题33 / 43
清朝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 ( )
查看答案
A. 《钦定回疆则例》 B. 《番律》 C. 《蒙古律例》 D. 《理藩院则例》 E. 《西藏通制》
34多选题34 / 43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的五权有 ( )
查看答案
A. 行政权 B. 立法权 C. 司法权 D. 考试权 E. 监察权
35多选题35 / 43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有 ( )
查看答案
A. 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 B. 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 C. 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
36主观题36 / 43
非所宜言罪
查看答案
(P63)非所宣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秦末.陈胜、吴广起义.秦二世召集博士诸儒咨询对策.诸生有的说是造反,有的说是“盗”,秦二世下令将凡说是造反的诸生都抓起来治罪.罪名即是“非所宜言”。
37主观题37 / 43
保辜制度
查看答案
(P152)保辜制度是一种在伤害人的犯罪后果不是立刻显露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伤情变化的结果.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38主观题38 / 43
平政院
查看答案
(P319)平政院为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1914年起设置.为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置的具有行政审判职能的机构。
39简答题39 / 43
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查看答案
(P34~36)在西周的宗法制社会里,社会的最基本构成单位是家庭,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方式.因此婚娴制度在西周具有重大意义。
西周构建起一一套比较完整且比较成熟的婚姻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娴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婚姻的成立还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0简答题40 / 43
简述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及其职能。
查看答案
(P221-222)明朝中央司法机构号为“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大理寺与刑部职能也发生转换。明朝“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构成了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向皇帝负责的中央司法机构体系。
刑 部是中央审判机构,长官为刑部尚书,副长官为左、右刑部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其司法审判上的职掌主要有四:一是复核直隶及各省 徒罪以上的案件;二是审理京师笞罪以上的案件;三是委官复核直隶斩绞监候案件;四是复核京师斩绞监候案件。刑部之权较都察院和大理寺为重。下设十三清吏 司。各司设有郎中、员外郎等官职,负责各该省上报案件的复审。
大理寺是明朝复核的机构,负责“复核驳正”。长官为大理卿,副长官为左、右少卿,以下设左、右寺.设有寺丞、寺正等官职,负责复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的案件。都察院是明朝最高监察机构,由传统的御史台发展而来。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左、右副都御史。负责对文武百官的监察和弹劾,并有权参与重大案件以及怀疑有冤情案件的审理。
41简答题41 / 43
简述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制度的意义
查看答案
(P381)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制度在中国调解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不但易于被群众所接受,还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有利于 社会秩序的形成;二是通过动员社会各种力量解决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快速解决于民间,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大案和要案.提高办案质量;三是由于边区政府 坚持调解必须以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因而,调解的过程既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又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42主观题42 / 43
试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查看答案
(P75-78)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为避免重蹈秦二世灭亡之覆辙,以及巩固统治、恢复和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加之深受一批鼓吹道家学说大臣的影响.自刘邦至汉景帝的汉初统治者,奉行黄老学派的“清静无为”思想,采取“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的“与民休息”政策,从而缓和社会矛盾,恢复经济发展。
在黄老思想指导下,汉初经由刘邦到文景帝的几代君主的身体力行,以及萧何、曹参等辅相的实践,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中国逐渐形成大一统的局面。面临新的社会形势,汉朝统治者希望以一种扩张进取的积极政治学说取代汉初的“无为”黄老思想,化解社会矛盾,巩固中央专制主义政权。
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而董仲舒利用神权使这权威合法化。
董仲舒在法律方面,主张“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
董仲舒主张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设。
43主观题43 / 43
试述晚清诉讼制度的改革。
查看答案
(P284~285)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 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凡因诉讼而审定罪之有无者属刑事案件”;“凡因诉讼而审定理之曲直者属民事案 件”,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 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所谓四级。即城乡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所谓三审,即犯有笞杖罪、无关人命的徒罪及200两银价以下民事诉讼案件, 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如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到大理院。徒、流、死刑由地方审判厅 初审,不服,由高等审判厅进行二审,不服,由大理院进行终审判决。高等审判厅不受理初审词讼案件,大理院负责二级终审及办理宗室、官犯国事重大案件和皇帝 特旨交审案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画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