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一)

浙江省200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36 题含答案婚姻家庭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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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选题1 / 36
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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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B.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C. 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D. 家庭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单选题2 / 36
建国初期,中共中央和政务院曾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指示,确定以下列某时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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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53年3月
3多选题3 / 36
下列哪些说法表明了婚姻法的强行性规范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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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其身份行为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 B.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不能抛弃和限制 C. 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
4多选题4 / 36
就法律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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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结婚自由 D. 离婚自由
5多选题5 / 36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重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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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 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D. 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
6多选题6 / 36
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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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伯母、婶母、女婿和表妹夫 C. 公婆、姑父、姐夫和舅母
7多选题7 / 36
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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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关精神病 B. 指定传染病 C. 严重遗传性疾病
8单选题8 / 36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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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撤销婚姻登记
9多选题9 / 36
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扶养”,对应于婚姻法中的哪一项称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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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扶养 B. 赡养 C. 抚养
10单选题10 / 36
2000年12月,甲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乙美金5000元,乙表示同意。2001年5月,乙与丙登记结婚。同年6月,乙收到叔叔电汇美金5000元。依照法律规定,该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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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系婚后取得,但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11多选题11 / 36
国民党政府民法中的离婚制度,将离婚的方式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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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两愿离婚 D. 判决离婚
12多选题12 / 36
1995年,甲收养了乙(2岁),一直共同生活。1998年,甲因病去世,2年后,乙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问:下列有关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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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因病去世,乙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D. 乙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13多选题13 / 36
下列债务中,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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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B. 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D.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作为借款的债务
14单选题14 / 36
哪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条例规定,“对于各少数民族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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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西藏自治区
15多选题15 / 36
在我国,关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依法应这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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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夫妻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 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始于结婚,终于离婚 D.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6判断题16 / 36
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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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
18判断题18 / 36
从总体上看,我国婚姻法是以婚姻法为主干,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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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确
19判断题19 / 36
我国收养法规定,任何人收养子女,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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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
20判断题20 / 36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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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
21填空题21 / 36
 __ 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 __ 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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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血缘群婚制
  2. 亚血缘群婚制
23填空题23 / 36
为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原则作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加的两个禁止性规定是:禁止 __ 、禁止 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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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 家庭暴力
24填空题24 / 36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 __ 、血亲和 __ ,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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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配偶
  2. 姻亲
27填空题27 / 36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 __ 的权利,另一方有 __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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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探望子女
  2. 协助
29主观题29 / 36
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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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此之间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己身所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30主观题30 / 36
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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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
31主观题31 / 36
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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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协议离婚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故又称登记离婚。它是与判决离婚相并行的一种离婚方式。
32主观题32 / 36
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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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近年来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33简答题33 / 36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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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以及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我国婚姻法立法有下列内容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第一,在确定法定婚龄时考虑了人的生理发育程度;
第二,基于优生的考虑,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第三,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4简答题34 / 36
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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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从对内效力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对外效力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5材料分析题35 / 36
试论我国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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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2)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妇女一直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了显著的改善,资产阶级也把男女平等标榜为法律原则。但是,资产阶级的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局限性。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3)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广阔的道路。广大的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彻底摒弃了一切压迫、歧视和束缚妇女的旧法律,在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劳动、教育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令中,都贯彻着男女平等的原则。    
(4)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这一原则在各种制度和有关规定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表现:首先,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次,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5) 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的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各项规定,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的解放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36材料分析题36 / 36
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丙七共7人。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 ,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2001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2001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
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父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加以鄙视,从而拒绝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案情并说明理由。
1.对甲的诉讼要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2.7个子女中谁是甲的赡养扶助义务人?
3.义务人是否可以因为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或者因甲曾经有通奸行为而拒绝对甲的赡养扶助?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考虑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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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赡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即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其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再次,因追索抚养费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由经人民法院经诉讼程序处理。从本案情况看,甲年龄较大,身体残疾,现又生病住院,显然生活困难,而几个子女拒绝缴纳住院押金,且未安排好甲生活上的照料问题,故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2.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是甲的赡养义务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专指成年子女而言。至于未成年子女并非赡养义务人,某些有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出于自愿对父母进行赡养,应该予以肯定,但这并非其法定义务。    
3.义务人无权拒绝对甲的赡养。因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的,除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这种赡养扶助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因此,不能因为父亲曾经有通奸行为,或者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就拒绝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赡养扶助的方式,可以是和老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是提供老人的生活费用;
第二,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义务;
第三,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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