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一)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06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婚姻家庭法学》试题
24 题含答案婚姻家庭法(一)
1多选题1 / 24
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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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仅查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D.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2单选题2 / 24
按罗马法的亲等算法,陶玲和叔叔的孙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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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五等亲;
3单选题3 / 24
巍孝诚以自己的名义为岳父母家盖房所借的钱,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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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4多选题4 / 24
龙建平与其妻的嫂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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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C. 旁系姻亲;
5多选题5 / 24
结婚程序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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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请; B. 审查; D. 登记。
6多选题6 / 24
许可离婚主义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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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专权离婚主义; B. 限制离婚主义; C. 自由离婚主义;
7多选题7 / 24
旧中国将亲属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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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宗亲; B. 外亲; C. 妻亲;
8多选题8 / 24
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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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现役军人; C. 公安人员;
9单选题9 / 24
一夫一妻制是在( )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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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偶婚制;
10单选题10 / 24
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订立婚约,同时甲以1万元钱作为聘礼。经一段时间相处,乙认为甲合不来,提出解除婚约,甲同意解除婚约,但要求乙返还聘金1万元,诉至法院,对甲的要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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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给予支持;
11主观题11 / 24
对偶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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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12主观题12 / 24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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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
13主观题13 / 24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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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14主观题14 / 24
法定别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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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外国婚姻立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判,从而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5填空题15 / 24
婚姻家庭方面有不少问题与行政法有关,如__登记、__ 登记、复婚登记以及__ 的程序等,都需要按一定的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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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填空题16 / 24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__性,又具有__性,前者是它的__,后者是它的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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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填空题17 / 24
婚姻自由包括__ 和__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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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填空题18 / 24
__性、__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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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填空题19 / 24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具有__ 、__ 或__ 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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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填空题20 / 24
夫妻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__ 而与__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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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材料分析题21 / 24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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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历史类型:
(1)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4分)
(2)对偶婚制。(3分)
(3)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经历了几种不同的发展阶段: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3分)
22材料分析题22 / 24
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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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4分)
(2)未成年的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3分)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3分)
23材料分析题23 / 24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人民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了哪些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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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人民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列举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分)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分)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2分)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2分)
(5)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2分)
24主观题24 / 24
案情:2003年4月和5月,曾华分两次向原告季秀萍借款共8万元。2004年10月,季秀萍向滨海市法院起诉,要求曾华归还这两笔借款,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曾华夫妇于2003年5月29日以分家的名义,将滨江市锦屏街道花园新村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儿子曾一帆,已无财产可保全,遂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万元。两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2005年4月8日,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查明曾华夫妇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执行程序。7月15日,原告季秀萍以曾华夫妇将房产无偿转让给曾一帆而严重损害自己合法利益为由,又向滨海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房产转让的行为。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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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季秀萍要求法院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判决撤销曾华夫妇将房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8分)
2.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保全方式中的一种,即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5分)
3.本案两被告将他们唯一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所以,法院应将该转让行为依法撤销。(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