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一)
全国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35 题含答案婚姻家庭法(一)
1单选题1 / 35
古罗马亲属法中有关离婚的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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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离婚存在一些很普遍的社会形式
2单选题2 / 35
关于我国古代丧服制度,表述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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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国古代服制能准确表达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
3单选题3 / 35
关于结婚要件的分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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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程序
4单选题4 / 35
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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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婚后所得共同制
5单选题5 / 35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该项规定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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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男女平等原则
6单选题6 / 35
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如果甲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应采取的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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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离婚
7单选题7 / 35
甲乙夫妻经协商同意离婚,乙因出差,故委托律师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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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能代理
8单选题8 / 35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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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年
9单选题9 / 35
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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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0单选题10 / 35
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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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亲权
11单选题11 / 35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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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必经程序
12单选题12 / 35
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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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处分权
13单选题13 / 35
根据我国《收养法》,以下属于收养无效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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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为招募童工而收养子女
14单选题14 / 35
下列关于扶养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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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扶养具有时效性
15单选题15 / 35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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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16多选题16 / 35
我国《婚姻法》针对因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规定了刑事法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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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重婚 B. 实施家庭暴力 C. 遗弃家庭成员 D. 虐待家庭成员
17多选题17 / 35
下列关于亲等的表述,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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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亲等是亲属的等级 B. 亲等的划分不适用于配偶 D. 亲等以血亲为基准
18多选题18 / 35
下列属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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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C. 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D. 当事人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19多选题19 / 35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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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严重遗传性疾病 B. 指定传染病 D. 有关精神病
20多选题20 / 35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其中“重大理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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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D.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1多选题21 / 35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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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C. 本人的结婚证 D.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2多选题22 / 35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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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婚生子女 B. 非婚生子女 C. 养子女 D.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23多选题23 / 35
在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以下有关立嗣的表述,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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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 B. 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D. 嗣子可取得嫡子的地位
24多选题24 / 35
关于夫妻间的扶养,表述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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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夫妻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B. 夫妻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C.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强行性义务
25多选题25 / 35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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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 B. 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C. 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D. 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26主观题26 / 35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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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27主观题27 / 35
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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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28主观题28 / 35
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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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29主观题29 / 35
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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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30主观题30 / 35
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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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31简答题31 / 35
简述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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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择偶或奖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 家给予奖励。 (2)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 (3)凡是未经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生育二胎或多胎的,均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2简答题32 / 35
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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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者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2)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全部撤销。
33材料分析题33 / 35
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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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又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的判决,应依据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上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子女的后果。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为依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则是以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监护、代理、继承、送养等问题上,这些子女与覆膜的法律关系,同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区别。《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在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亦可适用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34连线题34 / 35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由于甲经常出差,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从1999年5月起,甲与女同学丙通奸,被乙发现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生活,甲乙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恶化,自2001年初两人分居。2004年1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甲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
(2)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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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以判决甲乙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甲与丙的同居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可以 判决离婚。
(2)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作为无过错方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5材料分析题35 / 35
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与丙是什么关系?何时成立的?
(2)丙与丁是什么关系?甲乙离婚对他们的关系有影响吗?
(3)丁和戊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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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与丙是养父母与养女关系。1992年5月甲乙与丙的养父母与养女关系成立,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时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
(2)丙丁是养姐弟关系。收养的拟制效力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所以他们之间是养姐弟关系。甲乙离婚对丙和丁的关系没有影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子女不论由何方直接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甲乙并未解除与丙的收养关系,所以丙、丁的关系不因甲乙的离婚而发生变化。
(3)戊与丁是继母和继子的关系,是拟制血亲。乙与戊再婚时,丁只有6周岁,是未成年人,而且由乙和戊共同抚养,因此戊和丁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继子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