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一)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35 题含答案婚姻家庭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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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1 / 35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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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家庭暴力
2单选题2 / 35
同源于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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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旁系血亲
3单选题3 / 35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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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4单选题4 / 35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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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单选题5 / 35
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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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以此来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6单选题6 / 35
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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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得自行恢复
8单选题8 / 35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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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9单选题9 / 35
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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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10单选题10 / 35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婚姻关系应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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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年以上
11单选题11 / 35
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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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2单选题12 / 35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女同时继承,其应继份只为婚生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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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三分之一
13单选题13 / 35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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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收养登记之日
14单选题14 / 35
下列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表述,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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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无条件的
15单选题15 / 35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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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为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6多选题16 / 35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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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宪法 B.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C.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7多选题17 / 35
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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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定范围的亲属为禁婚亲 B. 配偶间的财产关系没有特别约定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C.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适当放宽收养条件 D. 法定亲属间的抚养、扶养和赡养
18多选题18 / 35
下列表述中符合计划生育原则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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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国家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C. 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 D. 未经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生育二胎或多胎的,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9多选题19 / 35
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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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买卖婚 B. 交换婚 C. 劳役婚
20多选题20 / 35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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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夫妻姓名权 B. 夫妻人身自由权 C. 婚姻住所决定权 D. 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21多选题21 / 35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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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离婚 B. 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 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22多选题22 / 35
下列关于人工生育子女的表述,正确的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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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目的是利用医学技术为不孕的夫妇提供生育的协助 B. 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 C. 夫妻应就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 D. 各国均立法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
23多选题23 / 35
亲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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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父母死亡 B. 子女死亡 C. 子女成年 D. 收养关系终止
24多选题24 / 35
下列选项中,收养无效的情形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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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某夫妻欲将自己13周岁的女儿丙送养他人,丙强烈反对但仍被送养 C. 王某夫妻外出时遇车祸,妻子刘某死亡,王某受重伤并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欲将其4周岁的儿子送养,刘某的父母要求由他们来抚养外孙。王某拒绝了刘某父母的要求,将儿子送养他人 D. 无子女的某夫妻(均为28周岁)从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养1名女婴
25多选题25 / 35
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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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兄、姐有负担能力 C.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D. 弟、妹未成年
27主观题27 / 35
自愿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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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28主观题28 / 35
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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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29主观题29 / 35
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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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以下不许结婚。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0主观题30 / 35
收养的拟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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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31简答题31 / 35
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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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顺应人类社会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承担起与特定社会环境相适应的社会职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3)文化教育职能。家庭的文化教育职能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尤其特殊的功能。
32简答题32 / 35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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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 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
33材料分析题33 / 35
试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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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及撤销,从表面上看,都属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1)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会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即可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间)
(4)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有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4连线题34 / 35
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脱离和丙的关系。丙自此离开了家。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也伤心过度一病不起。这时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
(2)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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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因此,赡养义务是不能协议免除的。甲乙与丙达成的协议违背了法律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故甲乙与丙的关系没有解除。
(2)可以。甲乙与丙的关系并没有解除,在甲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35材料分析题35 / 35
甲乙是夫妻,甲大男子主义,在家里向来说一不二,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由甲来决定。2012年在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吗?
(2)如果乙主张追回甲出售的共有房屋,有法律依据吗?
(3)若甲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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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违反。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没有。《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并为善意第三人,购房合法有效,乙不能追回。
(3)在离婚时。《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乙在离婚时,能够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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