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招警考试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3)
47 题含答案招警考试
1单选题1 / 47
下列几种遗嘱,无效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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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死亡时,在遗嘱中没有为受其扶养、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2单选题2 / 47
某施工单位修一条道路,欲临时占用某公司的货场,双方签订了协议,施工单位用该货场堆放水泥,并于2001年2月交回使用权。在此期间,该施工单位在该货场内建起了一个简易平房,用于销售日用杂品,并且到2001年3月还没有交回使用权。据此,该公司不可以责令该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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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消除影响
3单选题3 / 47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地为履行地,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格约定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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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按照合同订立时甲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4单选题4 / 47
张三、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五向张三履行债务,若王五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张三有权请求谁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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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请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5单选题5 / 47
韩建、李恒是情敌,韩建一直对李恒怀恨在心,某日,韩建画了一幅丑化李恒的漫画刊登在某杂志上。李恒发现后要求杂志社删除,杂志社不予理会,致使李恒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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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韩建和杂志社承担连带责任
6单选题6 / 47
1996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说说笑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现丁、丙想提起诉讼。问:在丁提起的诉讼中,应当以谁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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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既可以单独以甲也可以单独以乙为被告
7单选题7 / 47
1971年陈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陈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39年死亡)生一子甲(1970年死12),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子(第四代),无权继承;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继承。问:谁有权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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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8单选题8 / 47
下列人格权类型中,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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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健康权
9单选题9 / 47
大理村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白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白某对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20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白某有权在该土地上开办砖窑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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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该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物权法的效力
10单选题10 / 47
张某与方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方某抚养,张某每年给付2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方某将孩子由姓张改姓方,张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张某就将卖粮仅得的2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方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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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能,因为张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11单选题11 / 47
孕妇李某怀孕9个月时突然肚子剧痛,遂在其夫肖某(事实上只是同居的朋友关系)的陪同下前往北京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医院决定立即为李某做剖宫产手术。但肖某坚决反对并拒绝在手术知情书上签字,声称后果自负。医院无奈决定立即手术。但此时李某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父母以医院未核实肖某身份存在过失为由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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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院应判决医院给予李某父母一定的经济帮助
12单选题12 / 47
王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某大学附近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早点生意。不久,房主李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3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5%。后王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食品,销售情况不佳,食品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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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某、钱某、李某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13单选题13 / 47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乙继续使用租赁物,甲没有提出异议的,按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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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继续有效
14单选题14 / 47
王某向某手表厂购买纪念某伟人金表一块,售价5万元。在出售前,该手表厂在柜台出示公证书,公证书证明,该手表只生产1500只,生产l500只后,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已将生产该手表的模具砸毁。事后经查证,该手表实际生产了3000只,以至于手表的收藏价值大大降低,王某经多次交涉,历时近2年未果后,无奈起诉于法院,要求退回手表,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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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应当予以支持,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
15单选题15 / 47
根据我国法律,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应依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体现了民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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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平原则
16单选题16 / 47
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l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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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5万元
17单选题17 / 47
王某2011年5月5日病故,临死前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侄女王萍,王萍于5月16日奔丧时得知了遗嘱内容,但直到7月19日,始终未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接受遗产,王萍的行为应该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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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放弃受遗赠
18单选题18 / 47
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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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9单选题19 / 47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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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筑物致人损害
20单选题20 / 47
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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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21单选题21 / 47
甲的丈夫病故,膝下无子,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女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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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22单选题22 / 47
某演员因出演一部儿童电影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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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23单选题23 / 47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等院校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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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事业单位法人
24单选题24 / 47
下列选项所列的情形中,应当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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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的妻子乙死亡后,甲再婚,但甲仍然承担了乙的父亲丙生活费的大部分。如果丙死亡,甲享有继承权
25单选题25 / 47
下列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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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残疾人生活补助
26单选题26 / 47
甲有一子乙和一女丙。2010年甲重病,由于女儿丙不孝顺,甲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其所有遗产均由儿子乙继承,女儿丙不得继承遗产。下列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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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的邻居孙某
27单选题27 / 47
关于不安抗辩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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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前,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28单选题28 / 47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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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管合同
29单选题29 / 47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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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30单选题30 / 47
下列属于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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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
31单选题31 / 47
2011年“六一”儿童节放假期间,精神病人万某在其妻子陪伴下外出散步,儿童小宇一边吃雪糕一边跑,不小心撞在万某身上。万某受刺激追赶,万某的妻子竭力阻拦无效,万某将小宇打伤。小宇住院花费1000元。对此医疗费应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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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万某之妻承担
32单选题32 / 47
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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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11年1月,张某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从书店定了本年度的某时尚杂志,每月一期,最后一期届满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则书店对于张某请求支付价款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3单选题33 / 47
意思表示因第三人传达出现延误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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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表意人
34单选题34 / 47
洪湖公司经常派业务员赵某与天际公司订立合同。赵某调离后,又持盖有洪湖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天际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洪湖公司并不知情。天际公司要求洪湖公司履行合同,洪湖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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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洪湖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
35单选题35 / 47
2010年某市展览馆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与某科研所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主办了为期1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5年前该医院为研究治疗患者疾病而对青年妇女朵朵拍摄的一张裸体照片进行展出。展出期间,朵朵的父母看到后非常生气,并与主办方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儿的照片,但遭到主办方的拒绝。朵朵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开展出,愤然与其妻离婚。朵朵将妇产医院、展览馆和科研所诉至法院。妇产医院和举办方侵害了朵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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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隐私权
36单选题36 / 47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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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延期抗辩权
37单选题37 / 47
马小二与其父马某素来关系不好,马小二经常惹马某生气以至于马某多次说其死后马小二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而马小二也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己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2011年11月,马某因车祸身亡。则马小二有无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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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马某的口头表明无效,马小二口头放弃其继承权的行为也无效,马小二仍有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
38单选题38 / 47
甲死后留下两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两万元现金,甲立有遗嘱,现金由两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甲的女儿主动提出放弃房屋的继承权,于是甲的儿子将房屋变卖,得现金六万元。现债权人主张甲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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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两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4万元两人可以不予清偿
39单选题39 / 47
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受下列哪一条件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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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收养人无子女
40单选题40 / 47
陆某生前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村委会负责刘某的生养死葬,刘某死后其所有房屋四间、生活用品归村委会所有。”但在2008年4月又自书遗嘱:“房屋两问给自己的女儿继承,存款2万元给外孙女。”根据上述情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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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未涉及的遗产归法定继承人
41连线题41 / 47
简述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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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它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法律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其核心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2)夫妻的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确认男女平等原则和充分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精神。因而,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且在《婚姻法》的第22条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3)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而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其中,夫妻人身自由权包括参加生产、工作自由;参加学习的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4)同居及忠实的义务。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从广义上理解,夫妻同居除了有共同的婚姻住所之外,大体还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夫妻的两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夫妻互负扶助的义务;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所负的义务。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5)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一方面必须克服“重男轻女”陈腐观念的影响,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42连线题42 / 47
简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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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①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②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③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43连线题43 / 47
简述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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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等。(1)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旅客的主要义务是: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安全的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合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44连线题44 / 47
论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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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发生效力。(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它须具备下列条件:①须表示与内心不一致。即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行为人内心中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的意思,但是却故意制造某种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虚假现象。②须有恶意通谋。即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不但表意人单方面了解自己的表示是虚伪的,而且相对人也了解这一情况。串通指他们之间有勾结,有意思联络。而恶意则指对于该串通是完全了解的,表意人自己了解其表示与意思的不一致,不一致是恶意造成的,而不是出于认识上的错误。③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串通人之所以恶意串通,必然有其损人利己的非法目的。(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是指以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伪装行为,它由表面行为与掩藏行为互为表里构成。其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而隐藏行为则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5)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违法,当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5连线题45 / 47
论述遗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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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6主观题46 / 47
小王向小张借款8万元,以价值12万元的一个祖传古董瓷器出质给小张作为担保。不久,小张经济也发生困难,于是征得小王同意后,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小李在将瓷器搬运回家的途中,黄某酒后驾车将小李撞倒,瓷器也摔碎了。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由黄某承担。由于小李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向小李赔偿了医疗费等7万元。现查明,黄某与梁某、周某均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日黄某驾车是为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合伙协议约定黄某、梁某和周某按照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现在该企业全部财产价值4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小张将瓷器出质给小李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小张未通知小王,擅自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则该行为是否有效?
(2)瓷器毁损后得到了赔偿,存在于质物上的质权是否还存在?为什么?
(3)如果瓷器毁损后得到了全价赔偿l2万元,此时小王与小张的借款均已到期,且二人均无力偿还,则小李可以优先受偿多少万元?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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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可以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但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2)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所以作为质物的瓷器虽然不存在了,质权仍存在其替代物,即赔偿金上。(3)应当由小李对瓷器毁损赔偿金中的8万元优先受偿。小张对于小王的8万元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质权只有在原质权担保的范围内得到优先受偿,且转质权优于原质权而受偿,所以具体到本案中,小李的质权要优先于小张的质权而受偿,同时小李对于小张的10万元债权中只有在原质权担保范围内的8万元部分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47主观题47 / 47
孙某今年13岁,精神病人,平时生活全靠父母照顾,孙某有一个姐姐,今年23岁。爷爷奶奶身体不太好,由孙某的父母照顾。在一次探亲的途中,孙某的父母不幸出车祸去世。问:
(1)孙某的父母去世后,谁有资格担任孙某的监护人?
(2)孙某的亲戚见孙某身世可怜,赠与孙某2万元钱,孙某能否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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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6条第l款、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孙某的爷爷、奶奶和姐姐都有资格担任其监护人。(2)孙某有权利接受2万元的赠与。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因此,孙某有权接受2万元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