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招警考试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1)
47 题含答案招警考试
1单选题1 / 47
刘某有两子一女。某日,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60%,次子继承40%。其小女儿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小女儿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女儿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女儿。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女儿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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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先依法定继承保留女儿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2单选题2 / 47
乙从丙商场购买一台暖气,安装后开始使用。使用了两天后,乙在电视上看到该暖气的制造商甲公司发布的因该型号暖气存在技术缺陷召回该型号暖气的通知。乙回到家中,正准备关闭暖气,该暖气忽然爆炸,将乙炸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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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3单选题3 / 47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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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4单选题4 / 47
华仔驾驶着一辆小轿车,路上突遇几个犯罪分子,将华仔身上的钱财全部抢光,然后一脚将华仔从车里踹出,驾驶着华仔的车飞奔而去。华仔赶快报警,后在追捕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想要摆脱追捕,车速非常快,在一个十字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迅速赶到,并先垫付了抢救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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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应由犯罪分子承担侵权责任
5单选题5 / 47
甲早年留学英国,后在英国开了一家公司,2000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英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5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12年5月,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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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6单选题6 / 47
2008年1月5日钱某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2008年1月10日被他人冒领,钱某欲起诉火车站寄存处,则不能晚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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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09年1月10日
7单选题7 / 47
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一般收养法律关系中,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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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收养人年满28周岁
8单选题8 / 47
下列各项中,可以以此设定证券质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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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单
9单选题9 / 47
方刚生于1982年6月1日,田甜生于l984年6月1日。二人于2004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1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二人何时依法确立夫妻关系?( )(下列日期所属年份均为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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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6月2日
10单选题10 / 47
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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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11单选题11 / 47
王某、杜某按40%和60%的份额共有一辆出租车,但是二人驾车技术很差。于是二人商议将车出租给陈某,书面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4万。陈某在没有经过王某和杜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转租给尚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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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果尚某损坏车辆,应由尚某、陈某负连带责任
12单选题12 / 47
奔马汽车公司于8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朝阳机械厂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朝阳机械厂当日回复“收到传真”。8月10日,奔马汽车公司电话催问,朝阳机械厂公司表示同意按奔马汽车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8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8月15日,奔马汽车公司前往签约,朝阳机械厂要求加价,未获同意,朝阳机械厂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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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买卖合同于8月15日成立
13单选题13 / 47
大雄在街上遛狗。小胖故意挑逗狗,狗将路过的阿福咬伤并继续追赶阿福。大雄为了阻止狗继续追赶阿福,在喝令不住的情况下用木棒将狗的腿打断。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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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阿福要求大雄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大雄存在过错
14单选题14 / 47
关于共同共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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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可以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
15单选题15 / 47
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形,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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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女方中止妊娠六个月后
16单选题16 / 47
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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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能结婚
17单选题17 / 47
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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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18单选题18 / 47
高中生小阳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小阳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小阳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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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小阳承担,因小阳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19单选题19 / 47
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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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以上各项都对
20单选题20 / 47
关于承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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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
21单选题21 / 47
以下情况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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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关于医院是否存在过失
22单选题22 / 47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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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受胁迫而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理由
23单选题23 / 47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享有追认权,这种权利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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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形成权
24单选题24 / 47
东东的母亲,在东东七岁时因出车祸,留下脑瘫的后遗症,东东的父亲因悲伤过度,精神失常。东东唯一的亲人是叔叔甲,此后东东便跟随叔叔一同生活。一年后由于甲失业,无力抚养东东,甲欲将东东送养,则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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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得将东东送养
25单选题25 / 47
有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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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只能要求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26单选题26 / 47
下列需要见证人见证的遗嘱有效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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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孙某在牢狱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其内容由三个服刑犯人证明
27单选题27 / 47
甲与乙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甲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甲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乙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乙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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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接受的礼品归乙个人所有
28单选题28 / 47
李某在孙某经营的饭馆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孙某不知李某的身份和去向。李某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孙某以李某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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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自助行为
29单选题29 / 47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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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读者》杂志发布的银饰品广告有图片及报价,称款到发货
30单选题30 / 47
张某与刘某生有两子甲和乙,后张某、刘某离婚,甲、乙由刘某抚养。刘某与李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刘某和李某居住,后刘某与李某生下一子丙,李某与前妻生有一女丁。张某、李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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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和丁可以继承李某的继承
31单选题31 / 47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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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2单选题32 / 47
关于居间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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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居间人就可以请求支付报酬
33单选题33 / 47
孙某、方某、李某各出资8万元合伙开办一家蛋糕房,经营期间,李某因病重无法参与经营提出退伙,孙某、方某同意,三方约定李某放弃一切合伙利益,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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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李某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4单选题34 / 47
甲雇乙为其建房,在建设中,乙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工地玩耍的小孩丙砸伤,花去医药费300元。丙父母向甲索赔。甲以丙的伤害系乙所为而拒绝。致丙伤害的损失应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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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与丙的监护人承担
35单选题35 / 47
孙某、方某合伙经营汽车维修业务,孙某提供场地,方某提供设备。双方请求李某以技术性劳务入伙,李某未予明确答复,但李某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9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李某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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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孙某、方某、李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6单选题36 / 47
2011年12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90万元用于购买原料,并约定如挪作他用,银行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对该贷款提供了担保。2012年2月,甲公司将贷款用于购买高级轿车,银行解除合同。当时银行仅贷出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力还贷,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的担保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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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公司负担5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
37单选题37 / 47
冯某在某网站上传了其自拍的生活照,舒某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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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舒某公司侵犯了冯某的发表权
38单选题38 / 47
周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周某的舅舅付某(50岁,离异,有一个20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周某收养。付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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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付某可以收养周某
39单选题39 / 47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原因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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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合同而取得
40单选题40 / 47
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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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41连线题41 / 47
简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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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用以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或理由。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两项:(1)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咬伤,这是一种故意行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受害人明知或已被别人告知该动物会伤人,而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靠近动物而被致害的属过失行为,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致害引起的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共同过错,有的属于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轻重,确定各方的责任。如动物饲养人在动物圈养的地方挂有相关的警示牌,写明相关的注意及情况说明,受害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导致受伤,这种受损结果应当自行承担。再如城市禁止居民养狗,城市居民养狗的行为就已存在过错,违反了地方行政法规,如受害人对此狗致伤具有过错责任,可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责任。(2)第三人的过错。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为故意。在大多数场合,第三人的过错表现为,其实施诱发动物致害的动作的行为是故意的,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为过失。如某人故意驱打他人拴在木桩上的牛,致使牛挣脱而撞伤行人。再如第三人在明知为烈性犬只的情况下,故意装狗吠叫,激怒了被拴住的犬只,并导致犬只脱离控制伤害他人,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第三人承认过错责任的,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42连线题42 / 47
简述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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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3)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的清偿的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资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4)个人债务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应视为个人债务,但该项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法律不禁止。
43连线题43 / 47
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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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方面:第一,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第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这是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解消,而对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消除的。《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其他近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结婚行为。另外,《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亲属、朋友间可形成抚养关系,但不适用收养关系。
44连线题44 / 47
论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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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T"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45连线题45 / 47
26岁的甲是某公司的业务员,2008年8月前后,其不断接到好多陌生人的电话,内容是找其办假证,后经询问他们都是从某论坛上看到一个叫“诚信代理”的人发出的关于甲代办假证的信息,并留有甲的姓名、电话、QQ、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但甲本人并未上网发信息。甲的生活不断被陌生电话骚扰,不胜其烦,其丈夫对甲的感情也受到影响。甲不堪其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正在某网吧上网的“诚信代理”抓获。经查,“诚信代理”是甲的邻居乙,因与甲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就上网以甲的名义发布办假证信息。请问:
(1)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甲可主张乙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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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和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泄露他人的隐私。具体有以下情形:①刺探或以其他积极主动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②骚扰、窥探他人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③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合法掌握的他人隐私。④公民在私人交往中了解、掌握对方的某些情况,如其本人明确表示不希望外传,或其内容明显不应扩散的,同样属于个人隐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了披露行为,主观上为故意,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本题中,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在论坛上披露甲的个人信息,为不特定的他人所知晓,扰乱了甲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甲的隐私权。(2)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6主观题46 / 47
甲违章驾车,正常行走的行人乙为了躲避甲的车向路边躲避,结果掉人了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该施工单位并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乙胳膊摔伤,花去医药费几千元。问:对于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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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构成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应由甲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显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使乙受伤。《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甲和施工单位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47主观题47 / 47
农民曾某饲养了几头耕牛用来耕作。本村村民吕某家里耕地较多,正值农忙时节,耕牛生病不能耕地,于是找到曾某要求租用,但曾某告诉吕某说其养的牛脾气不好,常爱伤人,因此可以降低租金,吕某表示同意,于是以每年260元租金将爱伤人的耕牛租走,租期为2年。在吕某租用8天后,该牛走失。于是曾某与吕某商定若吕某不能在2个月内将牛找回,则赔偿曾某3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260元。几天后,吕某找到了耕牛,在牵回家的途中。碰到邻村村民赵某要以3500元的价格买牛,吕某于是将耕牛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吕某回家后,谎称牛未找到,并支付曾某3260元。过了几天,突然有人找吕某说其耕牛在走失期间伤了人,要求其赔偿,但吕某称耕牛不是自己的拒绝赔偿。曾某在得知吕某将耕牛卖与赵某后非常生气,要求赵某归还耕牛。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该租赁合同于何时成立?
(2)耕牛走失后曾某与吕某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其效力如何?
(3)曾某是否可以要求赵某归还耕牛,为什么?
(4)曾某能否要求吕某归还吕某因卖掉耕牛所得利益?为什么?
(5)耕牛伤人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若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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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曾某与吕某达成租赁耕牛的合意时成立。(2)耕牛走失后,曾某与吕某的协议是耕牛租赁合同的事后补充协议,其为租赁合同的解除和赔偿事宜设定了一个条件,应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效力表现为:①如果吕某在2个月内找回耕牛,租赁合同继续有效;②如果吕某在2个月内找不回耕牛,租赁合同解除,吕某应赔偿曾某3260元。(3)曾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耕牛。因为虽然吕某卖掉耕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由于赵某在购买耕牛时并不知道吕某是无权处分,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3500元,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即将牛牵走,所以丙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件,依法取得了耕牛的所有权,耕牛的原所有人曾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耕牛,只可要求无权处分人吕某赔偿其损失。(4)曾某有权要求吕某归还因吕某卖掉耕牛而获得的利益。因为吕某作为无权处分人将曾某的耕牛卖掉,所获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造成原耕牛所有人曾某的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曾某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吕某返还其所获得的不当得利。(5)耕牛在走失期间伤人的损失应由吕某承担。因为曾某在出租耕牛时即告知吕某该耕牛易伤人的事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应由吕某承担赔偿责任。(6)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所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租期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