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法学法学民商法学
2000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
40 题含答案民商法学
1单选题1 / 40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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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2单选题2 / 40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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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
3单选题3 / 40
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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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
4单选题4 / 40
甲工厂欠乙公司 100 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归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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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的混同
5单选题5 / 40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的 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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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筑物致人损害
6单选题6 / 40
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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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
7单选题7 / 40
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 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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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8单选题8 / 40
《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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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安抗辩权
9单选题9 / 40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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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10单选题10 / 40
被宣告死亡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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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行恢复
11单选题11 / 40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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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以要求其交付
12单选题12 / 40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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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 年
13单选题13 / 40
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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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14单选题14 / 40
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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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支配权
15单选题15 / 40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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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16单选题16 / 40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自( )时起,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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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标的物交付
17单选题17 / 40
名称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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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18单选题18 / 40
担保物权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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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19单选题19 / 40
配偶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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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身份权
20单选题20 / 40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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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21判断题21 / 40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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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确
22判断题22 / 40
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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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
23判断题23 / 40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对外所欠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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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确
24判断题24 / 40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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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
25判断题25 / 40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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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
26判断题26 / 40
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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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
27判断题27 / 40
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称为紧急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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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
28判断题28 / 40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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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确
29判断题29 / 40
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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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
30判断题30 / 40
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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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确
31主观题31 / 40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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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这是债的发生的根据之一。
32主观题32 / 40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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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即丧失了请求人 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33主观题33 / 40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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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他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34主观题34 / 40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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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
35主观题35 / 40
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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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插几句话,很多考生认为 2000 年的试题简单或者以为自己当年考肯定没问题。但请别忘了,即使一些名词或者简答题也是很体现法律功底的,不一定能拿满分,而且别人拿到的是同一张卷子。分数线不会因为简单而降低,2008年就是很好的例子,高分很多,400 以上的比比皆是,但看到更多的是,总分 370 分左右的人还在寻求调剂。
36简答题36 / 40
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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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法律特征如下:(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4)法 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37材料分析题37 / 40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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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约被拒绝,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8主观题38 / 40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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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 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应当与 其内在的真实意思相一致。(3)行为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4)行为形 式合法:凡法律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行为人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
39材料分析题39 /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9 条中 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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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
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在未 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司法解释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 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 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40材料分析题40 / 40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 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 年 12 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 员军人张海借款 1 万元,写下欠条 1 万元,共计 3 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 年 1 月,在尚未办理各 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 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 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 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 2000 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 1 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 品约价值 1 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 1 万元;(3)丧葬费 1000 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 2 万元由李 梅在年满 18 周岁以后 5 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 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 顾。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8 分)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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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监护人 的设定问题;(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 2000 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 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 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 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
(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