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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例文】
“官员问责制”如何真正发挥效应
最近一段时间,在“华南虎”“三鹿奶粉”“黑砖窑”等事件中被免职的官员纷纷“复出”,难免引发公众质疑,也使得一度被社会寄予厚望的官员问责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有舆论就指斥,面对问题官员的复出,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下,所谓“问责制”只会沦为自欺欺人的空话。
一个人不可能不犯错误。就此而言,官员出了问题以后就不能复出,似乎太绝对了点。但问题官员的复出至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和更加严格的考核机制并向公众说明。否则就可能让公众丧失对政府的基本信任。一般来说,被问责官员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复出,原因有两个:一是官场中不少人认为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一些领导干部做到今天的职位,除自己的努力外,党和政府为此也投入了相当大的资源,出了问题就弃之不用,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二是一些被问责的官员本来就是代人受过,其被免职的同时,也得到了某些允诺,如待遇或未来的升迁机会等,风头一过,复出也就很自然了。
不论何种原因,其实都凸显着对官员问责制的认识误区。官员问责制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它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对公众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因为政府及其官员“权为民所授”。就此而言,官员问责制既不能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又有别于责任追究机制,它是一个责任体系,政府及其官员在其中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还要担负道德伦理责任;不仅要对渎职官员进行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因此,由谁来发动问责这个程序就至关重要。
但是,我们对问责制的认识,多数还是停留在有一事问一事、出一事责一事的层面。如果仅仅是为“平民愤”而去问责,就容易使得对出事官员的责任追究并不是由民众以及由民众的代议机构——人大发动,而是由上级发动。本质上,这仍属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处理。所以,现行的官员问责只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难以实现问责政府的目的,难以令官令民心服口服,甚至有可能异化为“丢卒保车”的手段。也因此,问责制中最重要的对公众及其民意的回应和交代,我们基本付诸阙如。
出现这种情况,还与当前行政体制中权贵不清的弊端有关。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权责过多集中于政府,政府权责又过多集中于一把手,此种情形下,单就某一官员个人而言,锎度安排很难实现其权责的平衡。如果不能明确权责,也无法通过恪尽职守避免失误发生,那么,机会主义的态度就是用问责去平息民怨,从而,不排除在问题发生之后,人为设置一些责任承担者。在这里,手段本身成了目的。
针对以上问题,要使问责制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必须完善人大制度,并以此为核心作为突破口,扩大官员选举的范围,将更多的官员纳入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范围,给问责制提供制度根基,官员的复出当然也必须经过人大这一关。这样的问责才是体现民意、公开公正的。
总之,真正的“问责”,既来自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只有完善上述制度缺陷,培育问责制的制度文化,中国才能走向真正的“问责制”,问题官员也才不能轻易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