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招警考试

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题

60 题含答案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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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1 / 60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戴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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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2单选题2 / 60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根据定义,下列不构成虐待罪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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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某企业老板经常强迫员工过度劳动,克扣员工工资
3单选题3 / 60
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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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4单选题4 / 60
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杀乙,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向乙射击。结果没有击中乙,却打死了丙。对于丙的死亡,甲的罪过形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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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间接故意
5单选题5 / 60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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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单选题6 / 60
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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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7单选题7 / 60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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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8单选题8 / 60
甲欲杀乙,误将丙当乙杀死,甲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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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目标的错误认识
9单选题9 / 60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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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0单选题10 / 60
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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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11单选题11 / 60
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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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12单选题12 / 60
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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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复杂的共同犯罪
13单选题13 / 60
乙在机场排队办登机牌,将行李车放在一边。乙排到柜台时距自己的行李车约有20米远。甲被乙的行李车绊了一下险些摔倒,便高声问这车行李是谁的。见无人应答,以为是他人遗忘,就将车推走,将乙的行李据为己有。则甲的行为构成下列何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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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盗窃罪
14单选题14 / 60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区别的关键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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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全部构成犯罪结果
15单选题15 / 60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加重法定刑事由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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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办公室内抢劫的
16单选题16 / 60
甲乙二人是交往多年的好友,一日,甲请乙在某酒店喝酒,两人微醉。下楼时,因一小事意见不合,甲推了乙一把,乙便从三楼摔至一楼,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身亡,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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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7单选题17 / 60
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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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丁分娩婴儿后将婴儿弃置于火车站致其冻成重伤
18单选题18 / 60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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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负刑事责任
20单选题20 / 60
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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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重大责任事故罪
21单选题21 / 60
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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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社会团体法人
22单选题22 / 60
民法通则所称的重大误解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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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民事行为动机的误解
23单选题23 / 60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    )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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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成立
24单选题24 / 60
下列行为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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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创作作品
25单选题25 / 60
下列事由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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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权利人申请仲裁
26单选题26 / 60
下列对所有权关系的判断,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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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与行为
27单选题27 / 60
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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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28单选题28 / 60
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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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归李某所有
29单选题29 / 60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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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效
30单选题30 / 60
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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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31单选题31 / 60
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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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依法进行强制许可
32单选题32 / 60
甲、乙二人合伙经营一辆长途汽车,由二人轮流驾驶经营。在乙驾驶经营期间,因疏忽大意,将一行人撞伤,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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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3单选题33 / 60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于租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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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34单选题34 / 60
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是中止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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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六个月之内
35单选题35 / 60
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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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6单选题36 / 60
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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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自书遗嘱
37单选题37 / 60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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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38单选题38 / 60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关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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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发包人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40单选题40 / 60
某影星甲在一饭店吃饭,经理用饭店的相机为该影星拍照一张,并希望能将该照片悬于饭店大厅,同时表示愿意为影星免单,并支付影星500元。影星表示同意,后发现某餐饮杂志将这幅照片作为某期的封面。经调查,原来是饭店经理将其寄送发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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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餐饮杂志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41多选题41 / 60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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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B.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C. 事前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 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42多选题42 / 60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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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B.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C. 防卫行为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实施 D.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4多选题44 / 60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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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故意杀人罪 B. 抢劫罪 C. 贩卖毒品罪 D. 放火罪
45多选题45 / 60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下列犯罪形态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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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牵连犯 D. 想象竞合犯
46多选题46 / 60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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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地位平等 C. 平等协商
47多选题47 / 60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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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D.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8多选题48 / 60
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家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下列何种情况下,甲可以将家具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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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无故拒绝受领甲交付的家具 B. 乙搬离原住处未通知甲,甲寻访不到 C. 乙因车祸身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 D. 乙中风成植物人,尚未确定监护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
49多选题49 / 60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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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颖性 B. 创造性 C. 实用性
50多选题50 / 60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可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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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 伪造遗嘱情节严重 C. 遗弃被继承人 D.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51简答题51 / 60
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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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
①如果是因为在缓期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②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
52简答题52 / 60
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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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主要区别为: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4)侵占罪是亲告罪,而盗窃罪不是亲告罪。
53简答题53 / 60
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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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54简答题54 / 60
简述代位继承权的概念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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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
55连线题55 / 60
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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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
(3)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指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而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4)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56连线题56 / 60
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冤冤相报何时了。”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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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话实质是一个反问句,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57材料分析题57 / 60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如果本条中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的,应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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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业秘密罪。
(2)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①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②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
①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②过失,即应当知道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3)如果公司、企业的某项商业秘密事关国家的经济利益,从而被列为国家秘密的行为人侵犯这种商业秘密的,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依照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8材料分析题58 / 60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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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条是关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责任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发生。责任竞合的特点有三个:
①责任竞合是由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的;
②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责任的构成要件;
③数个责任之间彼此相互冲突。
(2)该条反映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同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两种责任并存和冲突的现象。
(3)处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则是:法律允许受害方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以下七个方面: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赔偿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59主观题59 / 60
黄军喜新厌旧,为达到摆脱妻子的目的,他在妻子吃的菜里投放了过量的毒药,其妻方某发现菜有异味,便倒给猪吃,猪吃菜后立即死亡。方某知道肯定有人在菜中下了毒药,便将此事告诉黄军。黄军借机说这一定是李某所为(黄军与李某有矛盾),然后和方某联名写信给公安机关,控告李某涉嫌投毒谋害方某。
问题:(1)黄军构成何罪?
(2)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3)方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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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诬告陷害罪。
(2)本案中,黄军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方某不构成犯罪。《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所谓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就是指有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方某因缺乏诬陷的故意,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构成犯罪。
60主观题60 / 60
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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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行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行纪人乙公司与第三人丙大学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丙大学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没有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因为该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
《著作权法》第10条第7项:“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本题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因此不存在该项出租权,也就不侵犯该出租权。
(3)应以丙大学为被告。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约定丁公司支付20台电脑的货源,即属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第三人丁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应有债务人丙大学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所以应以丙大学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大学约定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
《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此可见,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金太阳”商标专用权和“银河”商标专用权。
对于原告的确定,首先注册商标持有人当然是有权作为原告起诉的。而且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也是有权起诉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甲公司和某外国公司可以起诉其侵犯“金太阳”商标权的行为,戊公司可以起诉其侵犯“银河”商标权的行为,李某可以起诉其违约行为。
(5)有权双倍索赔。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
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虽然电脑没有质量问题,但是其更换商标,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6)不能。因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并且李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某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不能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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