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案例分析题3 / 3
试论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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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模式是指在宪法实施监督理论指导下,由违宪审查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原则等构成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照的固定方式。
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该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从而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从此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受美国的影响相继建立了自己的司法机关审查体制,并将这种体制扩展到地方法院,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种体制的优点在于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其缺点在于主要只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有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其优点在于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同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但是也有时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陷。
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可以分为特设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特设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一般宪法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具有广泛的权限,不仅有权审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关法律是否合宪,而且有权审查没有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关法律是否合宪。同时,特设机关审查模式还具有程序灵活和审查方式多样的特点和优点,并且审查具有终极性效力。其缺点主要表现在案件堆积如山,精力和人手不够。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4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由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审查的法国模式,以及议会与普通法院并行审查的英国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密切配合,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审查。不过,该模式也有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一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