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中国法制史

《法制史》模拟试题(2)

10 题含答案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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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 / 10
鬼薪、白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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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刑罚制度中的劳役刑。其惩罚的方式是:“鬼薪”即男子犯罪为宗祠、寺庙砍柴;“白粲”即女子犯罪为宗祠、寺庙选米煮饭。这一刑罚制度在西汉仍然适用。
2名词解释2 / 10
女徒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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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在沿用秦朝刑名(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顾山”,即女子犯罪应受徒刑的,审判定罪以后可以回家,出钱雇人替她服劳役。该劳役为上山砍柴,所以叫“雇山”(也称顾山)。
3名词解释3 / 10
“张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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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西汉立法过程中出现的解释汉律的现象。汉代律典有“汉律六十篇”的说法,后来有对汉律的大量的法律解释,西汉时期有杜周、杜延年父子注律,称为“大杜律”与“小杜律”。
4简答题4 / 10
《大中刑律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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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宣宗(846—859)大中年间,立法大臣把唐律按内容分类,编成一百二十门,然后把令、格、式按相同内容分别附在各门律后,编成了《大中刑律统类》,经皇帝批准颁行。这就形成了一个律令格式混编的法典,对后代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5简答题5 / 10
《资政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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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洪仁玕1859年制定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分为“用人察失”、“风风”、“法法”、“刑刑”四部分。在政治上禁止分裂,在社会改革上提倡移风易俗,经济上借鉴西方,在法制上也提出改革。但忽略了农民的土地问题,效果并不佳。
6材料分析题6 / 10
简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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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以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能得到减免刑罚的待遇。其中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曾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该原则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在封建法发展过程中,此原则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有效,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表现,说明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性特征。
7材料分析题7 / 10
简述《明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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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主持编纂的重要立法。朱元璋根据古代法家“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主张“重典治吏”、“重典治民”,他尤其强化对国家各级官僚的严格控制,同时也严格训诫普通臣民。“大诰”之名来自《尚书•大诰》篇,本为周公东征时训诫殷商遗民的话语。朱元璋取之,来制造自己的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一共四编:《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计236条。《明大诰》在实施期间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内容多为法外酷刑,很多地方超出了《大明律》的规定。他统治期间,“大诰”家喻户晓,科举考试也要列入必考内容。朱元璋死后,“大诰”束之高阁。
8主观题8 / 10
简述元朝的收继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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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婚姻制度独具特色。法律规定:“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例。”汉族地区,汉族人之间,一般仍按汉族传统婚姻礼制施行。蒙古人继续沿袭传统的“收继婚”制度,即父死之后,长子可收继父妾;叔父死后,侄儿可收继婶母;兄死之后,弟可收继兄嫂。这一制度是与蒙古族游牧文化背景下的家族财产继承有密切关系的。进入中原汉地,北方汉人甚至南方汉人也有按此习惯欲行收继的,曾被朝廷明令禁止。这反映了法律文化的互相影响性。
9主观题9 / 10
试述《唐律》规定的七种“违律为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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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规定七种缔结婚姻的方式为“违律为婚”。即
(1)同姓不得为婚:这是自西周以来在婚姻上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同姓同字,也包括同姓异字。
(2)亲属不得为婚:凡同宗五服之内亲属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罪。外亲、姻亲有服亲属也尊卑也不得为婚。
(3)良贱不得为婚:主人为奴娶良人;奴自行娶良人;官户、杂户也不得与良人通婚。
(4)不得娶逃亡妇女:知情而娶逃亡妇女者,犯此罪。
(5)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婚:指内外各部门的长官,不得娶部下之女为妻妾。
(6)不得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年龄、健康状况等而与他人结婚者。
(7)不得恐吓、强娶为婚:指以压力或威力胁迫娶妻妾的行为。
《唐律》的上述限制主要是出于封建礼教的考虑,为维护家庭伦理纲常而设置了对婚姻缔结方式的限制。
10主观题10 / 10
试述明朝会审制度的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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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明朝审判制度中会审方式的归纳。主要在继承唐宋以来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有规模的会审制度。如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和“热审”等。三司会审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共同审理制度;九卿会审是针对特别重大案件,当事人又两次翻案,则由皇帝启动刑部、大理寺和通政司,外加六部长官来共同进行审理,谓“九卿会审”;朝审,指每年霜降以后,公、侯、伯与三法司会审重囚,意在宽宥之目的;会官审录,为部、府、院、军、政、司等朝廷官员共审地方上报案件;大审,为每隔五年一次,形式上由宦官坐于中堂,其余官则列两侧,连刑部尚书也只好屏息旁视,根据当时情境,有人称“殊令人短气”,说明了“大审”的气势;热审,每当盛夏,酷热之时,为减轻牢狱之灾,梳理刑狱,轻者释放,稍重减等,为京师一带录囚之举。当然,这些所谓的“会审”,最终的决断权仍然还是皇帝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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