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考试预测试题
45 题含答案中国法制史
1单选题1 / 45
启在( )中所宣布的命令,是文献中记载的最早的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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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尚书·甘誓》
2单选题2 / 45
春秋时期,制定法律最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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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晋国
3单选题3 / 45
自( )以后,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成了全部法制活动的起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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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秦
4单选题4 / 45
夏朝的五刑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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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墨、劓、膑、宫、杀
5单选题5 / 45
商朝的刑罚“劓殄”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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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灭绝全族,不留后代
6单选题6 / 45
西周时负责市场管理的人员被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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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质人
7单选题7 / 45
西周民间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契券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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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剂
8单选题8 / 45
西周的( )是基层的司法官吏,不理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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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方士
9单选题9 / 45
( )中的太卜,负责占卜,涉及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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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六卿”
10单选题10 / 45
《唐律疏议》中的( ),有57条,集中规定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刑罚制度,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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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名例律》
11单选题11 / 45
( )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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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宋刑统》
12单选题12 / 45
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 )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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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恤刑原则
13单选题13 / 45
( )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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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当
14单选题14 / 45
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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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清新刑律》
15单选题15 / 45
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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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沈家本
16单选题16 / 45
《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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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911年
17单选题17 / 45
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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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8单选题18 / 45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大总统直接任命的文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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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简任官
19单选题19 / 45
唐律中维护封建家庭纲纪伦常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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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户婚》
20单选题20 / 45
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是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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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丧葬令》
21单选题21 / 45
秦时负责掌管图籍、章奏、监察文武官吏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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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御史大夫
22单选题22 / 45
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 ),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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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告缗令
23单选题23 / 45
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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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传复
24单选题24 / 45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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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死刑复奏制度
25单选题25 / 45
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的法律文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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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五四指示”
26单选题26 / 45
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聘请了日本法学家( )为顾问,开始起草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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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松冈义正
27单选题27 / 45
“管制”刑种创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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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解放战争时期
28单选题28 / 45
“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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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29单选题29 / 45
鸦片战争后,中国司法主权一点点的丧失,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的《中美续约》附款,又确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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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观审
30单选题30 / 45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采取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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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由心证原则
31多选题31 / 45
据《尚书·盘庚中》记载,商王盘庚曾声称:“乃有( ),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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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吉不迪 D. 颠越不恭 E. 暂遇奸宄
32多选题32 / 45
中古时期各王朝的统治者,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之上,确立了自己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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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无简不听”原则 D. 法律内容一致、简约和稳定的原则 E. 治乱世用重刑的原则
33多选题33 / 45
唐朝对“六赃”犯罪的用刑很重,具体表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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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严究犯有“六赃”者本人的刑事责任 B. 强盗和受财枉法者的最高刑事死刑 C. 窃盗、受财不枉法和受所监财物者的最高刑是流刑 D. 追缴赃款、赃物 E. 官吏犯有赃罪的,还要被罢免
34多选题34 / 45
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中华民国约法》主要的变化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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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扩大总统的权力 C. 取消责任内阁制 D. 取消国会 E. 设立立法院
35多选题35 / 45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土地法主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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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井冈山土地法》 B.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C. 《兴国县土地法》
36主观题36 / 45
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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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告是指官府纠察犯罪并提起诉讼,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依《礼》,大、小司寇均有“诘四方”、“纠万民”的责任;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皆可纠告罪犯。
37主观题37 / 45
铸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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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刑书是指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刑书铸写在鼎上,打破了“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制度,开创了法律公布的先例,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的成文法。
38主观题38 / 45
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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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指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取的一项司法特权,即在中国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由该国领事依该国法律审理。
39主观题39 / 45
四格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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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格八法是清朝规定的考核官员的标准。“四格”是指从守(品德操行)、政(政治政绩)、才(才能)、年(年龄及身体状况)四个方面对官员做出评价。“八法”是指从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干不及等八个方面参劾不称职官员,其中贪、酷重罪定罪;罢软无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致仕;浮躁者调用;才干不及者降级。
40主观题40 / 4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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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1931年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改法规规定没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农村公共土地;土地分配的原因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怀田”的原则;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年利益的方法”案人口或按劳力平均分配;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允许农民出租、买卖。改法规扩大了土地革命的打击面。
41简答题41 / 45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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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中国发制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向中古时期“五刑”的最后冲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中的刑种和刑等,是从这时进入法典并逐渐规范化的。其改革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正式废除了宫刑。从此,在中国古代,宫刑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第二,形成了五种刑种。经过魏晋南北朝各律的不断改进,《北齐律》最终形成了接近“五刑”的五个刑种,它们是:死、流、耐、鞭、杖刑。实际上,与中古时期的“五刑”已十分接近。第三,规定了刑等。上古时期的“五刑”只有刑种,没有刑等。而魏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中,不仅出现了刑等,而且逐渐规范,并在律中作了明文规定。
42简答题42 / 45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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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点。与清末及北洋政府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限制,扩大了自治基础。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
(2)缺点。①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缺乏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更不具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和经验。②加之连年“剿共”,不得民心,经济凋敝,社会混乱,外敌入侵,民不聊生。③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封建势力强大。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所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不但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强化了地主豪绅对地方权力的控制。
43简答题43 / 45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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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政权劳动法的立法原则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社会保险。1933年10月,在各苏区的立法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共十五章一百二十一条。它从以下四个方面维护了工人的权益:(1)废除了劳资关系中的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制度和习惯。其中包括废除包工制,政府开办劳动介绍所等。(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的取利。雇主对工会机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阻碍,工会有宣布及领导罢工,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成立特别机构监督私人企业的生产等权利。(3)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危害身体健康的部门可减少至六小时。各劳动部门每三至六个月公布一次工资等级最低限度。男女同工同酬等。(4)规定了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如机械应有防护装置、工人可享受免费医疗等。
44材料分析题44 / 45
试述中古时期的特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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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官僚贵族所享有的减免刑罚的原则。根据减免的主体和减免的内容不同,中古时期的特权原则具体表现在议、请、减、赎、当等特权制度中。
(1)议。“议”即是“八议”,是指八类贵族或官吏犯罪后可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根据唐律的规定,八议者享有的特权分为两类。一类是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另一类是犯流罪以下的,则由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罪的,不可享有此特权。
(2)请。“请”即是“上请”,是指一些显贵人物犯罪以后,可以上奏皇帝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唐律规定的“请”的内容主要是:显贵者犯有死罪的,可以上请皇帝,望其免死,一般司法官不可擅断此类案件;犯有流罪以上的,司法官可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罪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可享有此特权。
(3)减。“减”是指具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家属犯有流罪以下的罪,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特权制度。其内容主要是:他们在犯有流以下的罪是,可以依法减一等量刑,但犯有死罪得则不享有这一特权。
(4)赎。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有用铜来赎罪的一种特权制度。但是,如果犯的是“五流”等罪的,则不可赎。
(5)当。当即是“官当”,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得一种特权制度。
45材料分析题45 / 45
论述清末《大清刑律》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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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法原则,即是贯穿于刑事法律始终,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起全局性、根本性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又体现着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近现代西方刑法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有罪行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原则。《大清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现代意义的刑法典将这三大原则全部加以引进。
(1)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中国传统法律允许类推,《大清刑律》中则首次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同时明文规定“刑律不准比附援引之大原则”,废除了类推的存在。
(2)罪刑相适应原则。《大清刑律》废除了因民族、良贱、官秩、服秩等差异而形成的八议、官当、良贱、五服治罪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同罪异罚的现象。尽管由于争论的激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清末的刑事法律变革中还未完全实行,但毕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3)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清末刑法变革中,立法者以西方的人道主义和中国传统的儒家仁政理论为出发点,放弃了封建法律的重刑主义原则,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各种酷刑,减轻处罚程度,并以西方近现代刑罚为参照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在立法上体现另外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除此三大原则之外,《大清刑律》还参照西方近现代刑法对诸如刑事责任年龄、共犯、累犯、数罪俱罚、未遂犯等定罪量刑一般规则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