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主观题5 / 10
简述立法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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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度,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也就是立法的内涵,是立法这一事物的本质属性所在,具体如下: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第一,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第二,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第三,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第四,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第五,就自己能调整、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应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
(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所谓制定法,指定法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所谓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则指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立法的外延如下:
(一)立法是历史的范畴。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和存在的。
(二)立法是国情的产物。
(三)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