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自考法学类中国法制史
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试卷
43 题含答案中国法制史
1单选题1 / 43
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诸种学说中,较为流行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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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夏代说
2单选题2 / 43
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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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吕刑》
3单选题3 / 43
西周时期规定,刑事诉讼必交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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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钧金
4单选题4 / 43
春秋末期,撰写“竹刑”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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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邓析
5单选题5 / 43
《法经》的篇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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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篇
6单选题6 / 43
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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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商鞅
7单选题7 / 43
秦时,乡间负责调处民间纠纷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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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秩
8单选题8 / 43
作为一项立法原则,“法令由一统”确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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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秦朝
9单选题9 / 43
汉朝关于朝觐等礼仪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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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傍章》
10单选题10 / 43
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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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汉朝
11单选题11 / 43
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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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新律》
12单选题12 / 43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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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唐六典》
13单选题13 / 43
对唐律律条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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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律疏
14单选题14 / 43
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对化外人相犯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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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唐律
15单选题15 / 43
北宋前期设立于禁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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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审刑院
16单选题16 / 43
宋代的条法事类是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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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律汇编
17单选题17 / 43
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宋慈撰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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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洗冤集录》
18单选题18 / 43
廷杖盛行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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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明朝
19单选题19 / 43
由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刑事单行法规、判例和训导的汇编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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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大诰》
20单选题20 / 43
清朝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典当回赎年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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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十年
21单选题21 / 43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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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清律例》
22单选题22 / 43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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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843年
23单选题23 / 43
清末改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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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大理院
24单选题24 / 43
清末所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其渊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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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日本帝国宪法
25单选题25 / 43
中国历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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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清朝末期
26单选题26 / 43
中国近代“检审合署”的做法开创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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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清末
27单选题27 / 4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适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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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训政时期约法》
28单选题28 / 43
抗日民主政权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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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三级三审终审制
29单选题29 / 43
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创立的新刑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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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管制
30单选题30 / 43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发布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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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949年
31多选题31 / 43
春秋时期,晋国的立法活动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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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庐之法” B. “赵盾之法” C. “范武子之法” E. 赵鞅铸刑鼎,公布“赵盾之法”
32多选题32 / 43
唐朝审理刑事案件有严格的要求,其要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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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司法官员必须在诉状所列罪行范围内审判 B. 按照“据众证定罪”原则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C. 严格依据法条判罪 D. 严格审限 E. 法官回避
33多选题33 / 43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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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取消大理寺,建立大宗正府 C. 加重刑部权力 E. 由宣政院兼管宗教审判事务
34多选题34 / 43
清朝法律关于契约规定的特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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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契约上需注明“典”或“卖” B. 典当契约可以免纳契税 D. 买卖契约必须缴纳契税 E. 明确不动产典当回赎年限
35多选题35 / 43
革命根据地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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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愿原则 C. 兼顾良俗原则 D. 保护当事人诉权原则 E. 强制原则
36主观题36 / 43
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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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
由官府解除其婚姻关系。
37主观题37 / 43
务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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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限法是根据农务需要,在特定期限之内不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制度。
38主观题38 / 43
《大清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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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报律》颁布于1908年,是以日本新闻法为蓝本而制定的,计45条, 它根据《钦定宪法大纲》中“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之规定,放弃了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限制言论政策,实 行“报禁”开放,对报刊的创办、管理以及禁载的内容等作了专门规定。由于清政府的跨台,《大清报律》并未实行,但在北洋政府时期一度被援用。
39简答题39 / 43
简述西周时期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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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者,“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延续,因此,即使相隔“百世”同姓之间也不得通婚。二者,“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也”。有利于结交安抚远邦,建立新的姻亲,壮大自己的力量。此处,“娶妻避同姓,畏乱灾也”,还可避免同婚结亲所导致的内乱和灾祸。
40简答题40 / 43
简述《晋律》的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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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律在以下一些方面有创新。首先,精简条文。此律把汉以来繁杂的条文大幅度减少,使全文仅620条, 变得十分精简。其次,增加了“法例”律。《晋律》在篇首“刑名”后增加了“法例”,使总则的内容更为完整。再次,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五服”即丧 服。把“五服”作为一种制度列入法典,使法典的内容更具家属等级化。最后,形成律“注”合编的体例。《晋律》制定后,由张斐、杜预对其内容作注释,后经晋 武帝批准,使其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司法依据。这样,《晋律》也就有了“张杜律”之称。
41简答题41 / 43
《中华民国约法》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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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就总统权力的规定而言,新增加了几项权力,同时取消了对总统进行限制的规定。
第二,取消责任内阁制。该法规定“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由大总统直接领导行政各部工作。
第三,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
42主观题42 / 43
试述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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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大理寺和刑部。御史台也兼有一定的审判职能。
(1)大理寺
大理寺是皇帝控制之下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有二:第一,审判中央百官的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京师地区的徒刑以上案件。其中的死刑案件拟断后须报请皇帝裁夺.拟断为徒刑和流刑的案件应再由刑部复核。第二,负责审核由刑部移送而来的地方死刑案件,最后亦须奏报皇帝决断。
大理寺的长官称大理寺卿,“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大理寺少卿是副长官,负责对判决的审定。其他属员包括大理正、大理丞、大理司直、评事、主簿、录事、狱丞等等。
(2)刑部
刑 部是中央行政六部之一,执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令”,其基本性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在审判方面的职能主要有三:一是复核并最终裁决全国判处的徒 刑和流刑案件,对其中有疑问者可发回重审;二是对地方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首次复核,然后报请大理寺再度复核;三是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
刑部设立尚书和侍邸为正副长官,下有郎中、员外郎等属官。其机构包括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等四司。
(3)御史台
作为监察机关的御史台拥有监督大理寺和刑部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并且参与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共同审理。
43主观题43 / 43
试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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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变法修律是在特定的时间、环境下所进行的一一场自上而下的法制变革,其变法的动机与目的除满足调整因社会自身变化所引发的客观需要之外,还承载着维护清廷统治,收回治外法权,振兴民族等其他非法律因素,而这一切都必然会使其带有许多鲜明的特色。主要表现在:
(1)中西结合。
中西结合是清末变法修律的最主要特点之一,它既反映在变法的指导思想上,又体现在修律的内容方面。
首 先,其指导思想开始就非常明确,即学习借鉴西方各国法律的长处,从体系、概念、理论、原则、制度,到基本精神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移植,务必使耨制定的法律 “与各国无大悬绝”。同时清廷和变法参与者们一再强调要保留中国传统习俗,保留儒家传统伦理,坚持“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的以我为主原则。这是中国传统法 制和法律文化的本能反应,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进程。尽管当时主张保留传统的人其出发点和动机各有不同,但对于中西结合这一变法宗旨,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从修律的内容来看,清末新制定的法律都包含着固有与接受两个方面。虽然接受部分占绝大比重,但其中保留的法制内容也绝不可忽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都从不同角度反映出来。
总体上讲,新律所保留的固有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利于清廷专制统治的;二是向传统势力妥协的;三是确实符合中国国情实际的。
正是因为坚持了中西结合,才使清末变法修律从根本上有别于中国历史上其他一切法制变革。
(2)效仿西方国家法制。
中国近代同西方法律的接触,最早是美国和欧洲,但在形式上则选择以日本为仿效对象,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日本变法成功的示范效应。
其二,地域较近,易于仿效。
其三,急功近利所致。
近代日本的法律变革主要移植的是德国的法律制度,而中国参照的是日本,这就势必造就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大陆法系特色。